為打破“先污染、再治理”的傳統環保路徑,在推進生態環境治理中,除了運用行政力量之外,必須借助市場機制取得實質性突破。記者近期在湖南、湖北采訪中了解到,兩省通過探索建立環境責任保險、流域生態補償等措施,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在超額完成國家“十一五”減排任務后,保持持續下降。而未來需要在排污權交易方面加以突破,才能真正建立“政府主導、市場推進、企業參與”的環境保護新機制。
以利益補償機制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目前,我國已進入污染事故高發期,一些污染事故已經嚴重威脅群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為了打破“企業排污、群眾受害、政府擔責、全社會埋單”的惡性循環,湖南省在兩型社會建設中力推環境污染責任險制度。
2008年9月,株洲市昊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污染了附近村民的土地。上門要求賠償的人越來越多,賠償預算越來越大,企業開始感到手足無措。但萬幸是,昊華化工辦理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機構介入,邀請權威專家開展污染影響責任和賠償額度認定,獲得了村民和企業雙方的認同。昊華化工也成為我國獲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的首家企業。
湖南省環保廳一位干部介紹,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引入,使市場分擔了企業、政府的環境風險,進一步保障了公眾權益,也為企業和政府合力治污提供了動力。
長沙市環保局還發布了國內第一部環境風險企業管理辦法,首次對環境風險企業進行界定,要求一、二類環境風險企業應當購買環境風險責任保險,三類企業則酌情購買。截至2010年10月,全省已經有279家(次)企業投保了環境污染責任險。
武漢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等六大領域全面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武漢市發改委宣傳處處長程蕾介紹,為推動“綠色保險”制度,武漢市每年設立400萬元財政專項補貼給投保企業。對高科技企業給予高額保費補貼,近兩年保費補貼額度均在保費的70%以上。目前,投保企業累計金額超過1億元。
上中下游利益不一致、各方環保積極性不高,一直是困擾流域污染治理的一大難題。湖南省在湘江流域治理中,在實行流域全面綜合聯動機制的基礎上,開展了湘江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制定出臺《湘江流域生態補償實施辦法》,對流域內51個市縣實行省級財政生態補償試點,逐步建立“下游對上游水資源保護進行補償”“上游對下游超標排污或環境責任事故進行賠償”的雙向責任機制。
排污權交易機制催生治污新動力
近年來,湖南、湖北在運用行政手段進行環境治理的同時,也充分借助市場力量,推動環境資源有償使用,一方面增加了政府治理污染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增強了企業自覺減排的動力,推動其真正成為治污的主體。2008年底,長沙環境資源交易所掛牌成立。十余家企業參加了交易所首場排污權拍賣會,52噸化學需氧量和261噸二氧化硫排污權指標成功拍賣。湖南省環保廳廳長蔣益民說,這標志著湖南省環境資源交易市場化改革拉開序幕。在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將有望取代政府成為污染整治和環境保護的主體,并將對自身的污染排放行為做出選擇。
為了界定排污權,湖北規定,2008年10月后由國家和省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實施有償分配。各企業若超標排放,則需購買排污指標,若通過清潔生產或污染治理減少排污,可轉讓節余排放指標獲取市場收益,也可自行儲備。
2009年3月,湖北在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了首場排污權交易,成交排污權413噸,成交額96萬元。目前,二氧化硫價格已由2009年初的4020元/噸升至最高9840元/噸。武漢光谷聯交所董事長徐春江認為,排污權交易價格的攀升,表明其價值開始顯現,市場開始表現出對排污權的需求。去年11月,湖北省排污權交易范圍擴大到地市級審批項目。湖北省環保廳明確,國家、省、市(州)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新增年度排放許可量,均須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
排污權交易仍存三大難題
目前,湘鄂兩省正以排污權交易為契機,進一步加快建立“政府主導、市場推進、企業參與”的環境保護新機制。但相關專家認為,當前全面推廣鋪開排污權交易,尚需解決三個難點問題。
一、受讓主體范圍較小,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公平。新修訂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辦法》將排污權交易受讓方擴到市州以上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新、改、擴”建項目,但縣(市)審批的項目仍不在此列。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張杲說,很多項目在同一個工業園區,審批權層次的不同直接影響排污權交易,有些企業感覺自己很“委屈”。
二、現行單價競價模式易造成不公平。目前拍賣采用的英式拍賣僅考慮競拍人的出價,而不考慮競拍人所需排污權數量,這造成需求量小的買家往往不在乎價格,導致價格異常上漲。建議隨著排污權交易活躍,可考慮采取符合標的物特點的多種拍賣方式。
三、由環保部門出讓排污權易引發社會質疑。試點初期,排污權交易出讓的排放削減信用是由政府以獎勵形式回購的、通過淘汰落后產能產生的減排量,由環保部門代表政府出讓。但長期由環保廳扮演出讓方,易引起社會對政府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目的的質疑,影響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