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論談]“預算資金”不是“預算單位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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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 作者:秦志龍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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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資金”是否是“預算單位的資金”?要討論這個問題,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考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其中,“預算收入”不是“預算單位的收入”比較好理解。例如,稅務局收的稅就不能作為稅務局的“收入”,由稅務局自己“花”。 實際上,類似稅務局這種具有收稅、收費功能的單位只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收稅、收費是政府賦予你的職能,而不是說,收來的稅費就是本單位的收入。 但在“預算支出”上,不少人都認為“預算支出資金”就是“預算單位的資金”,即使某個項目批準預算沒有花完,他們可以將節余資金花在任何想花的地方,理由是:預算已經人大批準,就是要花完這筆資金。 這種情況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經常遇見,預算單位也時常因政府采購價格低于預算金額而對政府采購不滿,甚至拒絕確認專家評審結果。 2008年就發生過一個典型的案例。當年某市有個“××視頻信息IP網絡”的項目,預算為2819萬元,該項目共有11個供應商參與投標,最高價28,180,000元,最低價20,050,672元,最終專家推薦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 按道理,花更少的錢就能把項目做好應該是一件值得贊賞的事,但當時該預算單位卻死活不同意這一評標結果,其中一個理由是:批準的預算就是他們的錢,他們就是要把資金用足、用完。 其實,對于信息系統工程這樣的項目來說,預算資金經常會產生節余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對一個信息系統項目來說,從可行性研究、立項、審批到進入政府采購程序,往往要經過1~2年,甚至更長的時間,由于時間過長,產品價格發生變化。 第二,通過政府采購的規模效應以及一個充分競爭的平臺,得到一個比較低的價格,導致資金節余。 第三,信息系統產品的特殊性,導致實際采購價格比預算資金要低,IT界有個著名的摩爾定律,其內容為:當價格不變時,集成電路上可容納的晶體管數目,約每隔18個月便會增加一倍,性能也將提升一倍。換言之,每一美元所能買到的電腦性能,將每隔18個月翻兩倍以上。設想一下,一年或二年前確定的預算,現在能不節余嗎? 第四,品牌不同,價格自然不同,如果做預算時,全部按照高端品牌價格,而實際招標結果可能不完全如此,產生資金節余也就很正常了。 但產生的資金節余是不是就是預算單位的資金?顯然不是,這樣的資金節余就其根本來說,還是財政資金,其使用可以歸采購人繼續使用,但并不是說,該節余資金可以濫用、亂用,更不能把“預算資金”作為“預算單位的資金”,必須要遵循一定的規范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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