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不僅提出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的八大重點領域,明確了民間資本進入基礎電信的方式,還在基礎電信市場的存量改革方面有所突破,但行業門檻仍然較高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相關政策。這對改變電信業寡頭壟斷格局、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要真正吸引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和不同所有制投資者的公平競爭,仍存在不少障礙。
一、《實施意見》的亮點
開放力度較大。《實施意見》提出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的八大重點領域,包括移動通信轉售和接入網業務試點、用戶駐地網、網絡托管、增值電信、通信工程設計施工、基站機房與通信塔設施建設運營、基礎電信等,基本包含了電信業的所有業務和領域,是一個全方位對民資開放的政策設計。尤其是移動轉售、寬帶接入、網絡托管等,是目前電信業發展的重點、熱點業務。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國際化經營也是一大突破。主要由三大國企壟斷的基礎電信運營業務,也對民間資本開放,顯示了電信業開放的力度。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基礎電信市場的路徑比較明確。《實施意見》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鼓勵現有基礎電信企業境內上市,通過降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比例或增資擴股的方式引入民間資本,同時支持基礎電信企業引入民間戰略投資者。不僅明確了民間資本進入基礎電信的方式,還在基礎電信市場的存量改革方面有所突破。
扶持保障措施值得期待。《實施意見》提出要從法制建設、監管制度與監管能力建設、服務、“走出去”支持政策以及指導監督等方面,保障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實施意見》還明確提出,將加快出臺試點辦法和規章制度,抓緊研究出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的具體事項和試點辦法以及電信業務的申請條件、期限和程序等配套政策,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及時發布,不斷提高政策透明度。這些措施比較具體,針對性較強,對擴大民間投資有實質性促進作用。
二、存在的不足
市場高度壟斷、進入門檻高、行政許可嚴等是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面臨國有電信運營商的市場壟斷
我國電信業已形成移動、聯通、電信三大國有電信運營商高度壟斷的市場格局,這幾家電信運營商資產規模上萬億,客戶市場基本全覆蓋。面對高度壟斷的電信市場,民間資本在資本規模、技術創新能力、運營經驗等方面與上述幾家電信運營商有較大差距,很難在基礎電信領域與現有電信運營商展開競爭。而增值電信業務以基礎電信業務為依托,當民間資本在增值電信業務上與國有電信運營商展開競爭時,很難避免國有電信運營商不會以基礎電信的壟斷優勢,對民間資本設置各種障礙。
(二)較高的行業準入門檻
一是行業的資金、技術門檻壁壘。電信業屬于資金、技術密集型行業,尤其是基礎電信業務運營的初始資金投入規模大,回收周期長,技術更新快。高資金密集、高技術門檻以及市場變化、技術更新等,都會使民間資本面臨較大的投資風險,使其不敢貿然進入。
二是市場準入門檻仍然較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經營全國或跨省基礎電信業務的注冊資金必須達到10億元,經營省內基礎電信業務的注冊資金必須達到1億元,這一并不低的準入門檻,會使中小民間資本望而卻步。
(三)進入基礎電信業務只能參股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參與基礎電信業務,而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的國有股權(股份)不少于51%。這意味著民間資本不能獨立設立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進入后的經營決策要較多地受制于人。
(四)個別領域尚有法律和體制障礙
存在法律法規只允許國有資本和外資進入、民間資本被禁止或限制進入的不合理情況。如《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必須是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三網融合”在條塊分割體制下,相關管理部門都難以協調一致,民間資本要進入這些業務領域,不得不面對既有利益格局可能帶來的種種阻礙。
三、幾點建議
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需要在《實施意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一是明確民間資本進入各類電信業務的具體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參股股權比例要求等配套規定。
二是加快推進基礎設施資源共建共享和業務放開步伐。建立定期協商機制和中立評估機制,形成合理的電信基礎資源定價機制,為打破壟斷奠定基礎條件。基礎網絡具有自然壟斷特性,無法完全市場化,但一般電信數據等業務完全可以引入民間資本。
三是加快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回歸主板市場步伐,為民間資本參股創造條件。在我國電信行業已經形成國有資本存量大、壟斷程度高的情況下,短期內很難從增量上通過增加民間投資打破現有壟斷格局,可通過民間資本參股現有國有運營商的方式,從存量上逐步降低國有資本比重,國有電信運營商在國內股票市場上市可以提供便捷的實現途經。
四是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不符合《實施意見》精神、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的法律和政策進行清理,消除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的法律障礙。除涉及國家安全的業務領域,其余不應該再對民間資本有任何歧視性限制條款。
(作者單位: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