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8月30日實施的《關于維護本市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通告》第四條特別指出,索賠金額超過人民幣3萬元的醫患糾紛,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可以前往所在區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不難看出,上海市司法局這次在《通告》中對索賠金額超過3萬元的醫患糾紛作出“不得自行協商解決”的特別規定,可能是源于對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護的意圖。不過,這條禁止性條款,或許有違民事自治與契約自由的原則。 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主要有:雙方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經中立第三方調解程序解決,還有就是通過司法訴訟程序來解決。現行平息民事糾紛的實踐中,之所以會把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置于優先位置,并對此確立了民事自治與契約自由的原則,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自行協商不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節約社會成本,而且還因為選擇何種途徑來解決民事糾紛更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禁止糾紛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違背了民事自治與契約自由的優先原則。 就保護當事人正當民事權益要求講,這次上海市司法局《通告》,一是可能為了防范“醫鬧”,二或許是為了防范醫療機構在糾紛解決時的無原則退讓。如果說,超過3萬元索賠金額的醫患糾紛可能會存在問題,并進而會影響醫療機構利益,而需要行政對糾紛解決途徑給予一定干預,那3萬元之下就不存在同樣問題,就不需要行政對糾紛解決途徑進行干預嗎?這樣的行政思路不僅有損醫患糾紛調解本身所應具備的“中立”公信力,而且可能會損害患者作為弱者一方的正當權益。 所以,面對上海市司法局發布的上述《通告》,需要說的是,為了醫患糾紛調解機構所有公信力的確立,為了公平保護醫患雙方正當權益,還是要尊重民事自治與契約自由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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