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進行明確。
公告稱,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公告還稱,自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地區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除外)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
公告明確,北京市應當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江蘇省、安徽省應當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福建省、廣東省應當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應當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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