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對景區門票管理作出了相應規定,同時明確了旅行社甩團應負的責任以及違反合同后果處理規定。 草案指出,景區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有償收取門票。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草案還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游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游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并相應減少收費。 旅游法草案規定,旅行社置換、減少游覽娛樂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或者賠償旅游者完成遺漏、減少服務項目所需合理費用。草案同時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應當賠償旅游者的損失,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滯留目的地等嚴重后果的,還要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部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旅游法草案還對旅游安全作出一系列相關規定,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游安全工作,景區實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旅游法草案還規定,強迫旅游者購物,旅行社將被停業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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