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資料照片 |
|
今年可謂是中國基金市場的“創新年”。其中,由基金公司和投資者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發起式基金,近來備受市場矚目。據統計,自證監會6月份提及“發起式基金”至今短短兩個月時間,14家基金公司累計發行、申報了約20只“發起式”產品。然而,其中有一半的產品,卻是固定收益類的債券型基金,也被冠以“發起式”的名頭。業內專家表示,固定收益類的債基也稱“發起式”,涉嫌“偽創新”。因為正宗的發起式基金應該是主動型權益類產品;而就海外的經驗而言,任何帶有激勵性質的措施,都對主動型管理的股票基金產生積極效果,對于被動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基金則收效甚微。
“發起式”60日大擴容
在短短的兩個月時間里,發起式基金除了目前正在發行的天弘、國金通用旗下兩只外,依據8月10日證監會“基金募集申請核準進度公示表”披露情況來看,12家基金公司累計遞交了18只“發起式”基金申請材料等待審批。
具體來看,其中8家基金公司的9只申請產品和已經發行的天弘基金旗下產品一樣,全部為“債券型發起式基金”。相比之下,華夏基金則一口氣申報了5只針對細分行業的“指數發起式基金”,華安基金申報了2只此類產品,建信基金申報了1只“指數分級發起式基金”,安信基金也申報了1只“混合型發起式基金”。
據公開資料顯示,有44%的基金公司的第一只產品年化收益率位于基金公司內部首位,且大多數第一只基金的排名都在所在公司所有產品中居于前列。也就是說,第一只基金具有一定的“標桿效應”。目前來看,天弘基金首發的產品嘗到了“甜頭”。
根據Wind數據,截至7月底,今年以來共成立125只新基金,首募平均規模為20.18億元,7月份以來新基金首募規模降至14.51億元。而根據公告,8月10日正式成立的天弘債券型發起式基金首募規模達到了33.47億元,這在當前低迷的市場環境中,給“發起式基金”開了好頭。另一只國金通用國鑫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也自13日開始正式發行。
天弘債基“發起式”被稱“打醬油”
發起式基金指的是基金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管、基金經理資金認購一定數額基金的方式發起設立的基金產品。根據監管層的規定,上述認購金額應超過1000萬元,且持有期要超過3年。今年6月,證監會公布《關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其中第十二條修改即為發起式基金的推出預留空間。根據通知,監管部門在現有的境內基金、創新產品、QDII基金等三個通道外,增設了發起式基金審核通道,并簡化審核程序,對此類基金進行優先審核。
從目前正在發行中的兩只發起式基金來看,兩只產品還是存在明顯差異——不同的發起式基金,不同的內部認購。而天弘債券型發起式基金屬于固定收益類產品,則被業內戲稱為“打醬油”。
從產品屬性來看,天弘債券型發起式基金屬于固定收益類產品,而國金通用國鑫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基金則屬于權益類產品。另外,從基金公司認購的情況來看,“天弘債券發起式基金,僅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認購了1000萬元,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經理、基金公司股東等均沒有認購;而國金通用國鑫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基金,全員認購。”華泰證券金融產品研究中心主任王群航分析指出。據了解,國金通用將采用股東方認購和高管、基金經理認購結合的方式,預計認購資金超1100萬元,其中股東方認購估計占較大比例,同時公司高管及員工亦將全員購買。
“發起式基金是投資者對于前期主動型權益類基金不滿意的時候,市場討論和建議出來的產品。”王群航進一步指出,“正宗的發起式基金應該歸類為主動型權益類產品。至于其他類型打著發起式旗號的新基金,則屬于‘創新型’的發起式基金范疇,如具有被動型投資風格的發起式基金、固定收益類型的發起式基金等等,難免有要素不全、偏離主題的嫌疑,前者沒有了發起式基金的主動型管理內涵,后者大幅度降低了投資組合的風險。”
投資業績是王道
“就海外的經驗而言,任何帶有激勵性質的措施,都對主動型管理的股票基金產生積極效果,而對于被動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基金則收效甚微。”一位基金業人士認為,“不管成立以后業績怎么樣,目前來看,發起式基金應有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可能更多的還是應該體現在偏股型基金方面,而固定收益這方面相對弱一些。”
然而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創新基金的根本仍舊在于投資收益,業績才是王道。“種子基金運作的核心原則,就是要將基金管理人利益與投資者利益掛鉤,把基金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基金公司的業績,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的業績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上海交大高級金融學院副院長朱寧指出,即使沒有類似政策,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已經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業績有關。根據國際研究表明,幾乎全球基民在選擇基金時都無一例外地看重一條標準,那就是基金公司的過往業績。基于此策略,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過往業績越好,基民在挑選基金時就越愿意選擇該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規模也就越大。
華泰聯合金融產品研究中心主任王群航則認為,創新不在于數量,而要增加創新的有效性。對于創新,監管部門應該有適度的把關,要有一定的論證,設立一定的原則和標準,不能讓基金公司在創新方面過于激進,這其實也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