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數據顯示,2011年度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金融行業位居各行業之首。沒錯,銀行業“不差錢”,不過想進來謀求“一官半職”可沒那么輕松,哪怕是做最底層的員工!日前有媒體報道,尋求實習機會的大學生們,要想成功當上渣打銀行廣州分行“實習體驗生”,必須先存入人民幣50萬元成為銀行VIP客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昨日,《投資快報》記者收到讀者爆料:光大銀行深圳分行強行要求剛入職的未生育年輕女員工寫下“承諾書”,承諾本人自進入光大銀行那一天起,非特殊情況下三年內不得休產假!
傷不起的女大學生:
簽約銀行有代價,被承諾三年內不得休產假
昨日上午,《投資快報》記者接到讀者爆料,今年國內某重點大學剛畢業的女孩“丫丫”最近遇到了來自“多金”單位的蠻橫“禮遇”:丫丫新簽的雇主單位光大銀行深圳分行勒令所有新進未婚育女職員,務必上交一份“承諾書”,承諾本人自進入中國光大銀行深圳分行的當日起,聘期的三、五年內,非特殊情況下不休產假。
據了解,光大銀行深圳分行所有的營業部及支行的人事管理都是由市分行統一歸口管理。換言之,爆料的“被承諾”事件若屬實,則必不是個別下屬支行或營業部的單個行為,而是一種有組織的集體行為。“估計這種事情,又是攤在了可憐的勞務派遣工身上了”,一位業界知情人士透露道。
光大深圳分行:
承諾條款,勞動合同里沒有寫入
什么是“非特殊情況”?當這批已過國策規定的晚婚晚育年齡的女孩們,在未來三五年內,合法結婚生育算不算“非特殊情況”?《投資快報》記者帶著上述問題第一時間電子傳真并電話聯系了國內上市公司光大銀行深圳分行。
昨天下午,光大銀行深圳分行有關工作人員向《投資快報》記者回復表示,據公司人事部門自查后的信息反饋,“非特殊情況下三年內不休產假”并未寫入雙方的用工勞動合同書里。針對新進員工管理,尤其是女性員工的管理,有沒有前述“承諾書”事件?對方表示需要再查證,目前并未聽聞。
記者調查發現,有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女職員時有一些附帶的條件,其中有一條就是要求女職員在工作的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一些企業在招聘女職員時甚至規定5年內不得懷孕,理由是生育、撫養子女需離崗,影響其在企業工作的連續性,增加了工作單位的成本支出。而據一些業內人士透露,銀行系統內要求女職員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已成為不成文的規定。有些公司雖未對此作硬性的規定,但一旦懷孕的女職員由于生育而離崗,她的升職、加薪都將受到極大的影響,這使得大部分女職員被迫將生育計劃一拖再拖。
人力資源專家:
很傷員工的心,不排除是為了恐嚇
廣州某大型國有企業長期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女士,就光大“承諾書”事件進行了解讀,她認為,“若果真如此,光大銀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是肯定的,不管有沒有寫進合同書里。作為用人單位,光大銀行還可能玩的是文字游戲,對這些未婚孕的年輕女員工,是想著盡量能嚇唬幾個算幾個。非特殊情況是什么?那是不是代表特殊情況就是懷孕?換句話說,10個人里邊,光大銀行就想嚇唬住8、9個人,這些年輕員工他們可能會因為簽了承諾書,怕影響前途,甚至丟了工作,一般而言3年內是不敢懷孕的。”
不管怎樣,業界人士還是認為,強勢的用人單位,這種做法實不足取,不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也不利于員工對公司的價值認同感和忠誠度培養,極大傷害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知道這是什么嗎?三年內不休產假的承諾書!”2012屆光大銀行深圳分行新員工丫丫,就非常氣憤的向身邊朋友傾訴。
昨日,記者采訪了一些市民,對方表示,“這種做法很不人道,看來要考慮要不要向(光大)光大存款了。”
法律界說法:
“承諾書”是對女性法定權利的剝奪
據了解,2012年4月18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在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其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有相關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然而在現實中女性就業常常遭遇變相性別歧視,小丫丫遭遇屢見不鮮。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廣州張女士身上。她成功應聘成為某公司的銷售人員后,公司要求其簽署一份內容為“三年內不得懷孕”的承諾書。張女士認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女性平等就業的權利,于是向勞動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接到投訴后,經調查,認定該公司的上述做法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公司立即改正。
就有關用人單位要求女職工“三年內不得生育”這樣的規定,《投資快報》記者咨詢了有關法律界人士劉康律師。據其介紹,女性就業權和生育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問題。憲法對女性就業權有明確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際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生育權的規定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里面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可見,在法律上就業權和生育權是分開的,是女性分別享有的兩種權利,但實際生活中就業權和生育權卻被混在一起,并給女性實際就業帶來負面影響。企業要求女性在受聘期內不得生育,這種形式背后規定的內容確實是對女性法定權利的剝奪。女性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身得到合法生育權和就業權。
廣東省婦聯權益部的工作人員,昨日告訴《投資快報》記者,“如果真的存在這種硬性規定,即女性就業后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懷孕的協議,那么,它在法律上是屬于無效的。企業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必須在合乎法律規定的前提之下。用人單位無權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性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簽署此類協議,求職者可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