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27日發(fā)布了《關于就〈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專門就風險警示股票的交易細則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8月3日。 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zhí)行,該《細則》提出,將設立風險警示板,對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實行另板交易。根據《細則》,按上交所《上市規(guī)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該細則。 《細則》稱,若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因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這四種情形時,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其中,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此外,上交所可以對出現重大交易異常或者資產重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措施,具體實施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guī)定。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將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退市整理期。 《細則》提出,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采用限價委托方式,并須簽訂《風險揭示書》。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