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不得采取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在內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在T+5時段內持續掛牌交易
●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以實際持有人數計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任何交易場所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又邁出實質性步伐。國務院辦公廳20日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作為國發38號文的配套文件,《意見》從清理整頓工作的整頓范圍、政策界限、工作安排、交易所審批政策等各個方面提出了明確、細致的要求。
六類違規情況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被劃入整改范圍,包括存在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權益按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權益持有人超過200人、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以及未經批準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同時,地方交易場所整改工作完成須經歷排查甄別、整改規范、檢查驗收、分類處置等四道關。
《意見》的發布意味著各類交易場所的清理整頓工作在操作層面有了具體的執行規范,整改工作的推進力度亦將加大。業界認為,隨著清理整頓工作的深入推進,區域性市場的建設思路也將日趨明朗。
《意見》明確,此次清理整頓的范圍包括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
其中,權益類交易包括產權、股權、債權、林權、礦權、知識產權、文化藝術品權益及金融資產權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采用電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不必交割實物的標準化合約交易;其他標準化合約,包括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指數、碳排放權、排污權等為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意見》詳細提出了六類要求,凡違反其中之一的,就應予以清理。
一是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二是不得采取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在內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三是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在T+5時段內持續掛牌交易;四是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以實際持有人數計;五是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六是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任何交易場所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同時,依法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不在清理之列。
在中介機構的參與方面,《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不得為違反上述規定的交易場所提供承銷、開戶、托管、資產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須按相關要求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
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的工作步驟也在《意見》中得以明確,各地方要完成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須經歷四道關。
首先是排查甄別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發38號文及《意見》要求進行排查甄別,違規交易場所嚴禁新增交易品種。
其次是整改規范階段。問題交易場所糾正不及時、不到位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須按國發38號文件及《意見》要求落實監管責任,對其采取整改措施。
然后是檢查驗收階段。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對各類交易場所整改規范情況進行核查,重點在交易場所章程、交易規則、交易品種、交易方式、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規定,交易信息系統是否符合安全穩定性要求等。
最后是分類處置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對交易場所進行分類處置,該關閉的堅決關閉,該整改的認真整改,該規范的切實規范;確有必要保留的,須按要求履行審批程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責。
按照《意見》,上述工作完成后,各省級人民政府須對清理整頓工作過程、政策措施、驗收結果、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書面報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下稱“聯席會議”)。
為保障清理整頓工作落實,《意見》還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提出了統一政策標準、防范化解風險、落實監管責任等三項工作要求。其中尤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完善風險處置預案,排查矛盾糾紛和風險隱患,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除清理整頓環節的工作規范以外,《意見》還對整改完成后交易場所的審批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按要求,各省級政府應按“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制定品種結構規劃和審查標準,審慎批設交易場所。
《意見》從新設交易所、交易所清理整頓后規范重開等兩方面提出設立審批的要求。
對新設交易所的,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前,應取得聯席會議的書面反饋意見。
對清理整頓前已設立運營的交易所,分為三類情況處理。其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所,未違反規定應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違反規定的整改并經省級人民政府驗收通過后可以運營,其名單應報聯席會議備案;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所,驗收通過后依照新設交易場所要求履行審批程序開設;歷史形成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所,未違規且擬繼續使用“交易所”字樣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并將名單報聯席會議備案。
另外,《意見》還規定,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原則上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各類交易場所,其監管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