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內幕交易防控體系建設工作將有據可依。20日,證監會就《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導意見》主要包括四項內容,一是明確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原則和重點;二是將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納入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并構建相應的職責體系;三是建立完善內幕信息的識別、報告、處理等重要防控內幕交易制度;四是強調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和基金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責,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第一項內容主要強調了基金公司應當遵守審慎自律、責任明晰的原則,建立全面的防控內幕交易機制,其重點在于防范公司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決策和交易的行為。 對于第二項內容,該負責人表示,防控內幕交易是基金公司內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的特點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專門的防控內幕交易制度,并定期評價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效果!吨笇б庖姟访鞔_了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和從事投資研究部門的有關人員在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方面相關職責,保障了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健全與執行到位。 同時,《指導意見》要求,防控內幕交易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內幕信息的識別、報告、處理、檢查、責任追究及合規審查、培訓、考核等重要內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統一,覆蓋公司所有的投資研究活動相關業務、部門和人員,確保不存在防控內幕交易的空白或漏洞。 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制度方面,《指導意見》明確,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公司投資研究活動、防范內幕交易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檢查相關制度的制訂實施情況并檢查違法違規行為;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則對公司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的情況實施自律管理,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制訂相應的自律規則。 《指導意見》還明確,基金公司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實施防控內幕交易機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作出責令整改、暫停相關業務、對相關人員采取監管談話、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于《基金法》修訂草案中關于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的規定,上述負責人認為,對于行業存在的“老鼠倉”及內幕交易等行為,應從疏堵結合的角度加強對內幕交易的管控。而對于私募基金違規行為的監管,上述負責人表示,陽光私募與公募基金存在一定區別,在監管標準方面不能完全參照公募基金。證監會將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并在修改《基金法》的同時準備相應的配套制度。 上述負責人指出,目前基金公司在防控內幕交易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相關制度不夠完善,許多基金公司關于防控內幕交易的要求存在不具體、不系統的問題!吨笇б庖姟烦雠_后,證監會在對基金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過程中,將會對相關情況予以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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