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以及相關責任人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違規事項,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決定給予中恒集團及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許淑清、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劉偉湘等若干高管公開譴責。
經上交所查明,中恒集團主要違規事項包括:第一,重大事項(合同)履行過程中風險提示不及時、不充分。據查,2010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步長醫藥銷售有限公司簽署產品總經銷協議,將其血栓通產品在全國范圍內的總經銷權授予山東步長。之后,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產生諸多問題,存在解除協議的風險,同時,公司血栓通產品上半年銷售額的95%以上仍由公司原銷售隊伍和網絡完成。但在雙方合作期間,公司未就期間產生的問題和相關風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公司在2011年半年報中披露“報告期內,該協議按計劃正常執行中”,與真實情況不符。
而且,公司在與山東步長解除產品總經銷協議時,對此后的銷售量進行了預測,并確定原定2011年利潤指標(6億元)不變。公司在三季報中也披露:“截至報告期末,梧州制藥與山東步長的交接工作順利完成。目前公司已收回代理權及全部接管原來交由山東步長管理的營銷隊伍和網絡”。但在今年1月18日和1月20日發布的業績快報和業績快報說明公告中,公司卻表示未完成全年利潤指標,且將原因歸于與山東步長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但在此之前,公司未及時、充分披露與山東步長交接工作中產生的問題和風險,也未就業績未達標及時披露更正公告,且信息披露內容前后不一致。
第二,未如實披露關聯方和關聯關系,未按照關聯交易要求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上交所稱,中恒集團與梧州怡輝物業有限公司、梧州置地樓宇有限公司、梧州置地物業有限公司和廣西梧州市保恒投資實業有限公司同受公司控股股東廣西中恒實業有限公司控制,符合《股票上市規則》對關聯方的確認條件,公司未如實披露與上述四家公司的關聯關系。同時,2010年至2011年,公司分別與怡輝物業、保恒實業和置地樓宇之間存在大量的資金往來,且均未按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公司部分事項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此外,董事會審議重大事項未勤勉盡責。
上交所認為,中恒集團上述行為嚴重違反《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許淑清、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劉偉湘、董事兼副總經理趙學偉等若干高管均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鑒于此,交易所決定給予中恒集團公開譴責,給予董事長兼總經理許淑清、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劉偉湘等高管公開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