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發現,造成勞務派遣這些亂象的原因主要有利益驅動、法律法規不明確以及監管不力等,這一用工形式失序已嚴重影響到勞務派遣工人的合法利益,損害了社會公平。 部分專家和基層干部分析認為,導致勞務派遣用工泛濫、擴大以及主業化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利益驅動。絕大多數勞務派遣崗位都是行業里最底層的“苦力活”,許多企業為了減少用工成本,逃避企業社會責任、降低用工風險,而在常規主營業務崗位上使用大量勞務工。 二是體制原因。國有企事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目的是規避上級主管部門對其工資總額和人員編制的限制,完成上級部門對勞動生產率的考核指標,減少正式員工能進不能出造成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僵化的問題。 三是現有法律法規不明確。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總體上給用人企業和派人公司“法律空子”“政策空白”比較多。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向記者介紹,法律規定“輔助性、臨時性或替代性”可以用勞務派遣,但是這“三性”沒有明確界定,非常不便于實際操作。 四是監管有難度。湖北省人社廳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調研員王臻良介紹說,目前勞務派遣公司的登記注冊在工商部門,而根據其適用的法律,業務監管又在人社部門。實際工作中,兩個部門的信息和工作常常脫節,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勞務派遣公司龍蛇混雜的問題,工人權益難保障的問題。 針對當前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亂象,《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不少勞務派遣工人、基層干部、企業管理人員及專家學者建議,應在調結構的同時,從法律完善、政策制定、市場引導、風險保障及監督立體等五方面著手,解決勞動“二元用工”的問題。 從法律手段上具體明確“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崗位的范圍,改變目前“三性工”規定太原則、簡單,不具備可操作性的弊端。同時,給企業設定勞務派遣用工占比上限,堅決糾正企業把勞務派遣泛濫化、主流化的傾向。 從政策手段上對我國社保制度設計及資金籌措方式進行微調。上繳社保費用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負擔,但目前的社保基金水平又難以滿足群眾的保障需求。政府應承擔起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務,在調低企業繳費標準的同時,從社會再分配中調整資金投入社保基金池,以保障群眾的生活保障水平。 現行的一些政策允許企業為勞務工繳納社保的基數及繳存比例低于正式職工,比例幾乎相差一倍。由于實行兩種不同標準,為節省社保和福利費用支出,企業更愿意使用廉價的勞務工。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何宇鵬說,可考慮調低社保繳付標準而從社會二次分配中對社保金進行補充,例如將國有企業的盈利補充到社會保險中,將企業公共成本降下來,同時滿足群眾的保障需求。 從市場手段上有針對性地鼓勵發展一批專業的規模經濟的勞務派遣企業。在勞務派遣發展到一定時期時,政府、行業協會可組織、引導同類勞務派遣公司組合設立行業性大型勞務派遣公司,對勞務市場小、散、亂的現狀進行行業的清洗,建立規范的勞務公司及規范的用工制度。 從經濟手段上建立勞務派遣單位逐年提取風險基金機制,將對勞務工權益侵害補償落到實處,防止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時勞務公司無力承擔,導致需動用財政資金兜底的情況發生。 湖北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處長尚賢軍建議,應加快建立勞務派遣單位提取風險基金機制。可每年從勞務派遣單位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本單位專項風險基金。該基金專款專用,由政府相關機構每年定期審核,按保險基金的運作方式進行管理。通過建立提取風險基金機制,基金逐年累計增加,提高勞務派遣單位抗風險能力,可有力地保障派遣員工的相關權益。 從監管手段上應逐步將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納入到工資總額,對勞務派遣申請實行前置審批提高準入門檻。此外,改變“多頭治水”的情況,加強部門間聯動與信息共享,利用社會力量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監督。 國有企業大量使用勞務工,與企業的工資總額受國資委監管和限制有一定關系。勞務工的薪酬,通常可以從營銷、運行維護成本,甚至從工程費用中支付,在財務上可以不占用企業工資總額。因此,廣州市總工會工運史辦主任何奇建議,應逐步將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納入到工資總額,統一企業增員增資情況的管理渠道,避免“兩個賬本”,可有效遏制相關企業違法、違規大規模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情況。 對勞務派遣的申請必須要前置審批提高準入門檻。唐山市總工會有關負責人建議,對勞務派遣企業在注冊資本金、風險金、從業人員具備人力資源管理師資質等方面,必須設立嚴格的準入條件,工商及人社部門每年需要對備案單位進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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