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刪除了一審稿中關于地方政府舉債的規定,明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不少網民指出,地方政府債務已高達十萬億元,“禁止”地方政府擅自發債,意在防范風險。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利用融資平臺隱性發債的風險也不可不防。地方政府債務之所以急劇上升,與現有財政收入分配體制有莫大關系,為此,在堵的同時,更要疏,有必要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體制的改革,改變目前中央富、地方窮的“頭重腳輕”局面。
禁止地方發債意在防風險
網民“畢曉哲”認為,“禁止”地方政府擅自發債的最大意義依然是防范風險。在一個相對的經濟發展沖動之下,賦予地方政府過大的發行債務權力,風險過高。如在“完全自主”的情況下,地方完全可能將地方債務投入利潤更大的金融及金融衍生品領域,為了面子而大搞“樓堂館所”領域建設,這對地方債務將是一種巨大風險。事實證明,一些地方嚴重缺乏債務防范能力和自律意識,在逐年提升的債務數量之下,一些地方已經面臨嚴重的“償債不能”問題。
網民“于德清”指出,在地方政府自行發行債務的問題上,保持審慎的態度是必要的。近年來,地方政府舉債一度出現失控狀態。盡管目前地方債達10萬億元,償債風險并不是太大,但現在賦予地方政府發行債務的權利,會不會導致更大規模的失控?這恐怕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不過,也有網民認為,地方債絕不僅僅是政府財務風險問題,也事關地方政府的權利。自主發行地方債務通常被看作是地方政府的一項財權。在很多國家,地方財政和聯邦財政相對獨立,地方政府均可以就教育、公共設施等項目發行債務。
地方債務突出有體制原因
網民“孫瑞灼”認為,當前一些地方政府背負巨額債務,歸根結底是體制因素。我國當前的財稅體制,更多地把財稅收入向中央集中,而轉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這就直接影響了地方政府的財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要承擔大量的公共事務支出,這導致在財政體制上“頭重腳輕”現象比較嚴重。
其次,這也與地方政府自身的因素有關。一些地方政府好大喜功,喜歡搞形象工程,不顧自身財力超前建設、重復建設現象普遍,給地方財政帶來巨大壓力;“三公”消費無法遏制,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地方財政資金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入不敷出的現況迫使地方政府舉債過日。
第三,各地發展不平衡,財政收入差距過大,一些富裕地方的財政富可敵國,而一些窮的地方,無法維持政府部門的正常運轉,加劇了地方負債。
網民“周俊生”說,現在全國人大決定收回地方政府的舉債權,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財稅資金上的分配格局并沒有改變,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的緊缺狀況也沒有改變,顯然,當地方政府不能再隨便發行地方債的時候,它通過什么途徑來解決日益膨脹的資金缺口,是一個無法繞過去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如果得不到解決,那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預算法的修改就很有可能成為一紙空文。
隱性發債更需監管
網民“魯寧”說,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還采用多種“隱性發債”的辦法,而且這些“隱性發債”規模更大,風險更高,遏制難度也更大。所謂“隱性發債”,通常指地方政府組建各類國投公司、城投公司作為發債平臺,以手中掌握的土地資源作為直接抵押物,向當地銀行及地方上有富余資金的社會法人甚至自然人進行變相借貸。這類“隱性發債”,若再不加控制和約束,在地方政府“土地財政”日漸式微的情形下,很可能愈演愈烈,充當地方政府另類“土地財政”的渠道。所以,人們既期待最高立法機關盡快把規范地方發債的“籬笆墻”扎緊,更期待潛在的、危害更甚的地方“隱性發債”也能早日納入法制的監管范圍。
網民“盛翔”指出,相比那些神秘而又封閉的地方融資平臺,更為透明更為規范的地方政府發債,顯然更易于控制風險。而既然這種行為也不允許存在,那么,可能招致更大風險的“后門”就更應關閉。如此,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遠遠無法滿足龐大公共資金需求的矛盾,又該如何解決?這些是不可回避的真正問題所在。
有網民稱,地方不能自行發債,不等于地方債務問題也可以無視。關閉一扇門,則須打開一扇窗。也就是說,地方現存的債務風險,乃至局部的債務危機需要逐步消解,并在制度變革層面上,最終推動這一問題的求解。地方政府能否自主發債,并不是消解地方債務風險的關鍵。根本而言,是要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體制的改革,根據中央和地方事權來確定財政收入的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