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集合信托的背后都有一段扣人心弦的故事。
“2010年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的故事正在上演,觀眾中有人憤怒,有人唏噓,有人后怕,更多的人陷入沉思。
6月26日,中誠信托發布該款信托計劃的臨時公告稱:振富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于本年度第二季度新增3筆訴訟案件,經查均因賬外民間融資所引發。
中誠信托表示,其第一時間向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匯報了相關情況,當地政府極為重視,并成立了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專門風險處置工作小組。在工作小組統籌下,中誠信托積極參與核實民間融資情況,清查資產,在法律法規框架下穩妥解決此事件。
中誠信托30億元礦產信托“出事”的消息,在信托業內已流傳有兩三個月。有關人士6月26日向本報證實,振富集團實際控制人王平彥已被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由于振富集團并購的部分煤礦未能如期復產,加之王平彥被民間借貸者追債,“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面臨到期不能兌付的可能。
表面上看,信托計劃面臨兌付風險,是因為王平彥涉及民間高利貸這一意外事件,但據本報獨家掌握的材料顯示,該項目存在若干明顯瑕疵。
振富集團并購的核心資產之一——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涉及持續多年的采礦權糾紛,中誠信托在做盡職調查時即已知悉。
此外,撇開振富集團最近3年的財務指標異動明顯不說,中誠信托為凈資產只有11億元的振富集團提供高達30億元的融資,“杠桿率放得太大了。”一位信托公司風控部人士認為。
信托計劃雖然進行了結構化設計,但是融資方提供的一般受益權資金只有3000萬元,優先級資金與一般級受益權資金的比率高達100:1,“結構化設計徒有其表,一般級受益權資金對優先級資金難以起到保障作用。”一位信托公司高管認為。
“在絕大多數信托公司,這樣的項目都是要被斃掉的,中誠信托可能對自己控制風險的能力太過自信了,也可能是風險理念有獨特之處。”前述信托公司高管表示。
融資方涉及民間高利貸
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2014年1月31日才到期,此時就引發關注,是因為振富集團的現金流已經受到影響,如果不能補充新的現金流,到期不能兌付幾成定局。
中誠信托披露的資料顯示,該款信托計劃總額30.3億元,期限為3年,成立日期是2011年2月1日。本報掌握的資料顯示,其中30億元(優先級信托受益權)由工商銀行對社會投資者發售,3000萬元(一般級信托受益權)由王于鎖、王平彥父子認購。
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是對振富集團增資,增資后,信托計劃持有振富集團49%股權,王氏父子持有的另外51%股權也質押給中誠信托。
表面上,信托計劃是進行股權投資,但實質是為振富集團提供并購融資,交易結構為“股權投資附加回購”。在信托計劃到期前3個月,王氏父子將陸續回購信托計劃持有的49%股權。
回購對價是優先級資金基礎上溢價17%(年化),亦即振富集團的融資成本是17%(年化)。
增資完成后,振富集團運用信托提供的現金展開煤礦并購、技術改造等。在進行信托融資前,王氏父子控制的公司已經簽署了一系列并購協議,信托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尾款。
在信托計劃運行期間,振富集團需要向中誠信托支付股權維持費,以確保到期股權回購義務能夠履行。股權維持費的來源依靠被并購的煤礦恢復生產,煤炭銷售后產生的現金流。此外,沒有別的現金流。
中誠信托對并購的過程,煤礦復產的進度和煤炭的銷售,預期都較為樂觀。但實際運行情況并不如此。
更糟糕的是,王平彥大量從民間借入高利貸。“兩者之間存在關聯,如果煤礦整合進行得順利,現金流很好,又何需四處借債?”業內人士分析說。
中誠信托在為振富集團融資時,已要求王氏父子出具承諾,聲明在中誠信托增資前,振富集團發生的與其他任何第三方債務、責任、或有負債、擔保均由其承擔無限責任。
在增資后,中誠信托向振富集團派駐了3名董事(董事會共4人),并監控財務運作,任何重大決策,包括對外負債,都必須經中誠信托同意。
但即便王平彥以個人名義對外借債,而并非振富集團,民間借貸者仍然認為,他們應該“瓜分”振富集團的資產。“在山西煤老板中,個人和公司,原本就是左口袋右口袋的關系,王平彥能借到錢,大家也是看振富集團的資產。”山西當地金融界人士表示。
中誠信托6月26日的公告稱,振富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于本年度第二季度新增3筆訴訟案件,經查均因賬外民間融資所引發。中誠信托已委派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振富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的賬外民間融資進行核查、梳理。
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振富集團及其關聯公司賬外民間融資沒有列入振富集團及其關聯公司財務報表。民間融資具體情況正在進一步核實中。
采礦權糾紛
事實上,影響信托計劃按期兌付的,遠不只振富集團的賬外融資問題。振富集團并購的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的核心資產——臨縣白家峁礦井,涉及多年的采礦權糾紛。
資料顯示,三興煤焦公司臨縣白家峁煤礦始建于1984年,屬白家峁村集體煤礦。煤礦先后經過三輪承包、出讓,到2008年由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經營。
2008年10月,白家峁村委會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2002年4月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核發白家峁煤礦采礦許可證時,將采礦權人由“臨縣白家峁煤礦”變更為“山西三興煤焦有限公司”,經濟類型由“集體”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009年6月,太原市中院一審判決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原有采礦權人、礦山名稱以及經濟類型。
7月,白家峁村部分村民進駐白家峁煤礦,趕走了礦上工作人員。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不服太原市中院一審判決,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10月16日,山西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太原市中院一審判決。
在進行信托融資前,王氏父子已支付給三興煤焦公司原股東10億元股權收購款,但因三興煤焦公司礦井涉及糾紛,在辦理股權過戶手續過程中,被當地政府要求支付10億元補償款。
如此復雜的采礦權糾紛,足以讓絕大多數信托公司望而卻步,但中誠信托卻認為,憑借王氏父子在當地的人脈關系,能夠和政府和村民達成協議,在支付10億元補償款后,煤礦能夠復產。
但是,實際的情況是,白家峁煤礦至今沒有恢復生產。6月26日,知情人士對本報透露,由于涉及采礦權糾紛,山西省政府一直沒有核準白家峁煤礦的采礦權。
由于白家峁煤礦沒有如期恢復生產,中誠信托之前為振富集團設計的現金流計劃受到重大影響。
即便王平彥民間借貸的問題,最終被判定與振富集團無關,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要如期兌付,“也亟須補充一個新的現金流,否則只能延期兌付。”前述信托公司高管認為。
銀信博弈
本報從多個渠道獲悉,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由工商銀行私人銀行部發行,投資者共計約700人,工行收取的發行費用是4%。
預期信托計劃不能如期兌付后,中誠信托曾與工行溝通,工行明確表示,工行只是代為推介信托計劃,不可能
“兜底”,風險化解的主要責任在信托。
工行有關人士對本報表示,項目并非如外界猜測的那樣,是工行山西分行的項目,找中誠信托做“通道”。項目是中誠信托主導的,工行對振富集團也從未有過貸款。
但業內人士認為,工行負有道義上的責任,理財產品講求買者自負,但賣者亦有責。
以大多數銀行和信托公司的風險判斷標準來看,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都存在明顯瑕疵,在此情況下,工行私人銀行部門通過該產品的準入,至少存在對理財產品把關不夠審慎的嫌疑。
“事到如今,爭論到底是工行的責任,還是中誠信托的責任,工行到底應不應該兜底,都沒有意義,當務之急,是盡快讓煤礦恢復生產,產生現金流。”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表示。
就在工行和中誠信托博弈,陷入僵局之時,山西省政府在銀監會、中誠信托、工商銀行的共同吁請下出面“主持公道”。
山西省政府出面的邏輯在于,如果信托產品最終無法兌付,今后各家金融機構對山西的貸款必然更加謹慎,這可能影響山西的融資環境。
同時,事情也必須由山西省政府出面才能解決。比如,要解決王平彥民間借貸的問題,必須要有當地公安、司法等部門介入,要讓白家峁煤礦恢復生產,產生現金流,也有賴于當地政府出面協調解決采礦權糾紛,并盡快核發采礦權證。
“一旦能產生現金流,后續的事情就好辦得多,本身的資產還是比較好的,以后處置一部分,就能把信托的錢還掉。”接近風險處置的人士說。
盡管在山西省政府的主持下,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在2014年到期時完成兌付,是可以預期的,但此事留給銀行和信托公司的反思才剛剛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