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
1日起,境內企業可使用境內外匯貸款進行境外放款。
繼多家部委發布“新36條實施細則”后,近日,外匯局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力破“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融資難的問題。
境外放款資金來源放寬
之前境內企業進行境外放款,一直按照2009年頒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僅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而本通知則放寬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使用境內外匯貸款進行境外放款。業內人士分析,“走出去”的中資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在境外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資難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這阻礙其進一步發展壯大。放寬了境外放款資金的來源,有助于境內企業“走出去”,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值得注意的是,與我國國際收支規模、外匯儲備相比,即使加入外匯貸款,境外放款的總額也很有限,不會對我國國際收支產生重大影響。
通知還簡化了境外放款外匯管理。取消境外放款資金購付匯及匯回入賬核準,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放款業務,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核準放款額度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資金收付。
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可以作為境外債權的一部分,共同構成境外投資。
同時,簡化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回管理。境內企業已匯出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差額部分的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經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后,可以直接匯回境內,無需辦理減資、撤資登記手續。
個人可作為共同擔保人
個人可以作為共同擔保人,為企業境外融資提供對外擔保。
通知適當放寬了個人對外擔保管理。為支持企業“走出去”,境內企業為境外投資企業境外融資提供對外擔保時,允許境內個人作為共同擔保人,以保證、抵押、質押及擔保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為同一筆債務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