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消息,李旭利涉嫌“老鼠倉”一案今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旭利在庭審現場否認曾經做過老鼠倉,稱自己是“無辜的”,律師也為其進行無罪辯護。法院未當庭宣判。
否認做過老鼠倉
據中國證監會2011年11月29日在官網上掛出的通報,2010年9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交銀施羅德基金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證監會所通報的調查結果是,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間,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2個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2只,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
李旭利此前在接受公安部門審訊時已經承認相關罪行,但今日針對公訴方指控的老鼠倉罪行,李旭利當庭否認。他在最后陳詞中說,“作為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投資總監,我有太多的機會在二級市場為自己謀利,但這次被指控的操作,直到公司賣出了我還不知道自己帳戶上買入了這兩支股票。我是無辜的!”
李旭利還補充說,在獲知此事后主動和證監會工作人員溝通,而且也是主動還原講述所有情節。
律師為李旭利做無罪辯護
基于此,李旭利辯護律師為其進行“無罪辯護”。
庭上,公辯雙方的核心爭議在于,第一,李旭利是否有向營業部經理李志軍下指令。第二,李旭利的投資,是基于個人判斷,還是利用了職務便利、利用了基金公司的建倉時機。第三,是否傷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四,對于犯罪金額的認定。
李旭利在庭上表示,買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的股票并非是做老鼠倉,只是基于專業研究的選擇,自己并沒有主觀故意性。
他的律師為其辯護稱,如果是老鼠倉,應該會先于基金公司賣出。但在交銀施羅德4月21日賣出之前,李旭利并沒有賣出,甚至等到5月27日,李旭利從交銀離職,都沒有賣出。
另外,辯護律師指出,不應用李旭利最終股票拋售價格作為涉案金額。他說,“最后計算獲利金額,也應用5月27日股票收盤價,而不是以后賣出的價格。5月27日的股票價格要遠低于最后賣出的價格,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請法庭注意價格差異。
另外,工行172萬元的分紅,不應計入交易獲利金額。”
公訴人對這一辯護回應稱,李旭利的確有利用職務便利,利用了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不論是否賣出,法律上都是老鼠倉。非法所得,應該包括紅利。并應該對所有非法交易所得金額負責。
在被問及親自操作股票的時候是否知道旗下基金經理也買相關股票時,李旭利回答說,“實際上我并不太看得上下面基金經理的水平。”
早就知道被調查未曾逃匿
在談到“逃匿行為”時,李旭利稱是“無稽之談”,他稱自己2010年就知道證監會在調查,“如果想跑早就可以跑到國外,但是我一直在配合調查,主動和各方面溝通。如果要知道案件已經轉到經濟偵查那邊,我肯定不會去北京。”
辦案人員向媒體表示,“實際上,庭審人員事先已經知道,李旭利律師要為其做無罪辯護,公訴方也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公安部門掌握的證據也很確鑿,面對鐵證如山,如果還要抵賴可能會加重判刑。”
庭審結束后法院并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