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三度延期之后,備受關注的原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李旭利涉嫌“老鼠倉”一案1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當日的庭審上,李旭利當庭否認直接通過下指令買賣股票,并否認有逃匿行為,法庭當日沒有宣布判決結果。 在當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的核心爭議在于四個方面。第一,李旭利是否有向營業部經理李志軍下指令。第二,李旭利的投資是基于個人判斷,還是利用了職務便利、利用了基金公司的建倉時機。第三,是否傷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第四,對于犯罪金額的認定。 檢方指控稱,2009年4月7號,交銀藍籌、交銀成長兩只基金同一天大幅買入工行、建行A股股票,同一天內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部的客戶經理李志軍操作李旭利控制的董某、岳某兩個賬戶提前大幅買入這兩只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金額達到約5226.4萬元,獲利總額約為1071.6萬元。檢方根據多人的口供推斷,4月7號的前一天,即4月6號的晚上,李志軍給李旭利打過電話,這也是買入兩只股票前的敏感期內雙方的唯一一次通話。在這次通話中李旭利授權李志軍操作自己的兩個賬戶。 李旭利則辯稱,當時自己控制的這兩個賬戶上有三四千萬的資金,客戶經理李志軍打電話要求李旭利幫忙,提升營業部的交易額,李旭利就建議買點工行建行,買200-300萬股,之后李志軍買沒買,買了多少,他自己并不知情。李旭利的辯護律師則表示,并不能排除李志軍為了增加營業部交易量,有天然購買股票的動力,不能排除李志軍自主買賣股票的可能。 對于買賣股票的依據,李旭利認為,自己買股的主要依據是“專業知識”,認為這兩只銀行股股價不高,風險不大,所以建議證券公司經理買入,但并不知道他買了沒有。即使在交銀施羅德公司,自己推薦的股票也只是建議,沒有強制權。檢方指出,公司基金經理買入股票都要上報給他簽字。 2010年9月21日,證監會對交銀施羅德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立案調查。經查,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間,李旭利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兩個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或賣出相同股票兩只,非法獲利1000余萬元。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根據媒體披露的庭審情況,結合類似案件裁判結果分析,李旭利無罪可能性幾乎為零。根據《刑法》第180條第四款之規定,如果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庭審控辯雙方爭議極大,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至今未出臺《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也正是因為這一原因,法院難以認定李旭利‘情節特別嚴重’。”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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