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30日發布《關于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新股發行定價中的“25%”規則作進一步的明確。 《通知》明確了行業市盈率比較口徑,發行人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應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按中國證監會行業分類指引進行分類的行業市盈率,具體應選擇發行人所屬行業最近一個月平均滾動市盈率進行比較。對于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發行人按確定發行價出現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要量,或者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后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通知》還明確,發行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并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 除此之外,證監會當日還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新股發行中的財務信息披露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意見》明確,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的披露責任,確保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針對IPO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要求,中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范利潤操縱,應關注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并應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核查。 證監會強調,對于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并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根據各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構成違法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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