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拆借房屋銷售過程中的預付資金,是房地產市場的重要風險來源之一。針對此問題,天津于2009年開始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截至目前,不僅實現了“應納入資金監管在建項目”的全覆蓋,還針對市場的變化與時俱進優化監管方式,取得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果。
防范資金挪用風險
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出現過購房者交錢買期房,但由于預售資金沒有專款專用而被開發商挪作他用,造成資金鏈斷裂,在建項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情況。不但購房者蒙受巨大損失,也引發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但業內分析,預售商品房制度減少了開發商的資金壓力,增加了商品房的有效供給,對穩定房價有積極意義。出現“攜款潛逃”等現象,錯不在預售房制度,而在無法形成有效監管。
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主任許建明介紹說,天津推進和實施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的一個基本做法就是“立法先行”、“漸進推開”。2008年11月,天津市在不同區縣選取一部分有代表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始試行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在試點取得成功經驗基礎上,2009年8月20日天津市首先在市內六區實施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同年12月25日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實施。
許建明告訴記者,初期,天津采取按比例監管模式,即預售資金全部進入監管賬戶,對其中一定比例的預售資金進行重點監管,監管資金主要用于支付總承包工程款和區內主要配套費用。這樣安排既達到了防控風險的目的,也能使開發企業擁有一定自主權,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天津對預售資金實行全程網絡化監管。依托天津市國土房管局“一張圖”工程,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與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房地產產權產籍系統、公積金管理系統、商業銀行結算系統以及銀聯網銀系統進行多部門、跨行業鏈接,實現對全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進行實時有效監管。
截至目前,天津市應納入資金監管的在建項目全部進入監管系統,共有572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696個新建商品房建設項目,共計11505幢樓辦理了監管手續,共開立監管賬戶2619個,監管面積5371.05萬平方米。目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資金相對穩定在127億元左右。監測顯示,在建工程進展順利,企業申請撥付的監管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優化監管方式
許建明說,2011年12月1日前天津預售資金監管制度采取的是“全程按比例監管”的模式,該監管模式在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實施初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也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
一是監管比例與市場實際存在一定的差異,監管的資金量不夠客觀。由于監管比例測算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同時受房價上漲等因素影響,致使在企業申請撥付監管資金后,容易造成監管賬戶留存的資金余額過大。
二是操作環節多,企業和監管部門工作量大,影響效率。在操作中需要錄入總承包合同信息,拆分、計算造價及費用預算,追加專業發包合同信息等,業務操作較為繁雜、工作量和企業負擔都有所增加。
經過廣泛調研和反復征求意見,2011年5月,天津市從實際出發對《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將“全程按比例監管”的模式調整為“全程按重點建設資金監管”的模式。新的模式主要是對一定的建筑安裝費用和區內主要配套費用進行重點監管,其余資金可以隨時提取,重點監管資金按工程進度節點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標準由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組織相關專業機構,結合區域、建筑結構、用途等因素綜合測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新的預售資金監管模式,使監管的資金量更加客觀、合理、科學,監管目的更加明晰,監管程序更加簡化,監管流程更加優化,在保證項目后續建設的前提下,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資金的需求。
監管與服務并重規范房地產市場
許建明說,政府不但要發揮監管的職責,更要體現出服務的職能,讓群眾和開發商感覺到,資金監管為他們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這樣才能讓監管工作順利開展,并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
現在,天津的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憑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管理網上打印的繳款通知書,購房人可以通過安置在售樓現場的資金監管專用pos機,將購房款直接繳入監管賬戶,pos機簽單可作為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購房專用發票。購房人還可以到商業銀行網點柜臺將購房款直接繳入監管賬戶,憑銀行出具的繳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購房專用發票。
為了方便開發商及時辦理銷售許可證,2010年9月,天津市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中心主動優化流程,將簽訂《預售資金監管三方協議》由合同登記監管簽約流程中的最后一個環節前置到第一環節且當日辦理完畢。自2011年5月下旬開始,繼續簡化環節,壓縮時限,監管賬戶開立、申請資金撥付、申請撤銷監管等事項的時限,分別壓縮到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和2個工作日,平均壓縮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天津不斷優化預售房資金監管的模式和流程,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果。
一是增強了政府的市場控制力。房地產開發企業是資金密集型企業,其經營活動中有大量的資金在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上流轉。監管行為使政府進一步增強了對房地產市場的控制力;
二是增強政府市場調控的公信力。監管工作有效防止了因開發企業隨意挪用預售款而導致的“爛尾”樓、“半拉子”工程的發生,保證專款專用,促進建設項目如期交付,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給購房群眾吃了“定心丸”;
三是促進房地產市場更加規范合理。如,有利于促進開發企業提高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合理使用預售資金;有利于降低商業銀行放貸風險;有利于從源頭上解決開發企業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