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十四條修改為“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空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除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據介紹,采用這些方式定價的話需券商事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