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9日發布《關于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此方案新增和變更的退市條件包括以下七項:
一是凈資產為負。上市公司出現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仍為負值的,或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正值但其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二是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上市公司出現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其股票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其股票將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繼續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三是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上市公司出現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將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四是公司暫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因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導致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五是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不適用于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5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六是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不適用于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七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于主板上市公司)。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條件不適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方案還改進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一是針對公司暫停上市后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為避免部分公司通過不當操縱資產重組或重整程序拖延和規避退市,擬嚴格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程序,明確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后補充提供其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二是為遏制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后通過各種方式規避退市,擬完善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本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三是加強退市風險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觸發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于面值、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等退市條件的,不再經過退市風險警示環節,股票將被直接終止上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風險,擬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將觸發上述退市條件時,及時、充分披露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四是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
五是做好退市后續安排,維護投資者利益。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可以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
六是引入重新上市制度。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達到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深交所所上市委員會審核,參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條件。
七是給予市場相應過渡期,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