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紀委印發《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解釋》。
該解釋說,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該解釋說,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該解釋說,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未經批準或者經批準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該解釋說,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該解釋說,違反《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該解釋說,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該解釋說,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該解釋,違反《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區別不同情形分別給予處理。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該解釋說,違反《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項的規定,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該解釋說
違反《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該解釋說,違反《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