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10·16”特大事故而為輿論聚焦的宏大爆破邁進了IPO之門。從上會時間看,頗有幾分精心安排之意——報告期為2009年至2011年,事故發生于2008年,IPO擱三年,既規避了“前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的審核紅線,也有時間消化業務負面影響、修繕財務報表。 但這并不意味其IPO萬事已備,2011年凱龍化工、紅旗民爆上會被否,皆緣于對其銷售的質疑——行業管制下的集中銷售與關聯交易、獨立性與持續盈利能力難以保障;宏大爆破也存在類似情況,過會與否引來業內關注。 證監會3月12日公布廣東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書預披露文件,而民爆業外人士聞悉公司之名,大多緣起2008年“10·16”特大安全事故。 據招股書披露:“10·16事故”造成16人死亡、48人受傷,發行人因該事故合計損失1625萬,并受到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兩名董事被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5條明文規定,發行人不得有:違法行為雖發生在36個月前,但仍處于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據此,以宏大爆破目前的上市報告期(2009年至2011年)來看,“10·16事故”已在近3年這一敏感期外。公司招股書也表述:自成立,一直堅持將安全生產作為企業發展的根基,增強安全生產綜合保障能力,提高公司本質安全管理水平;報告期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然而,或出于監管層要求,宏大爆破仍在招股書末尾辟出一段詳細論證:“10·16
事故”具體情況、對公司影響,以及不構成IPO實質障礙的中介機構意見。 在招股書中,保薦機構及律師引述監管部門最終對“10·16事故”的定性,確認其為一起非責任事故,即由自然界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目前科學技術條件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故稱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不過,拋開偶發事件爭議,回歸行業情況,去年兩宗民爆業IPO均告折戟,以證監會披露的否決原因對比本次宏大爆破的闖關,也值得探究。 回查資料,2011年5月4日湖北凱龍化工集團IPO被否;10月12日陜西紅旗民爆集團IPO被否。證監會評述凱龍化工:“湖北省內炸藥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合資成立湖北聯興公司對省內工業炸藥的供銷進行管制。公司報告期對其關聯銷售金額及比重為37%、45%、43%,持續盈利能力存疑。” 證監會評述紅旗民爆:“榆林正泰系納入榆林市商務局管理的國有企業,為你公司第一大客戶,報告期銷售占比為56.27%、48%、51.41%和54.49%。你公司與榆林正泰職工存在利害關系,在獨立性方面存在缺陷。” 查宏大爆破招股書,報告期內對五大客戶銷售占營收的比例為76.08%、78.25%和73.32%;其中,廣東省民用爆破器材專賣公司一直為第一大客戶,銷售收入占總營收之比為25.24%、30.80%和25.66%,若再剔除民爆服務業務以產品銷售業務單獨核算,占比近八成。 宏大爆破披露的實際控制人為廣業資產,系廣東國資委直屬企業。記者查廣東省民用爆破器材專賣公司隸屬于廣東物資集團,也屬省國資委直屬監管。 對此,招股書表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實施后,立法層面已允許民爆器材生產企業將民爆產品直接銷售給下游用戶,但民爆行業建立市場化競爭機制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目前,公司的銷售流程仍為:終端用戶先向廣東省內流通企業提出購買公司產品的具體需求,再由流通企業根據終端客戶的具體需求向公司進行采購后再行發送到終端客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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