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面對面]“三萬億”民間借貸期待陽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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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建言,金融機構應多元,監測體系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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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8 作者:記者 梁嘉琳 白田田 侯云龍/北京報道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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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估計最高超過3萬億元的民間借貸陽光化問題再成議論熱點。今年兩會期間,面對多位全國政協委員“民間借貸陽光化”的呼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安起雷7日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央行對民間借貸陽光化應該是支持的,但至于多大程度上放開民間借貸尚無定論。我個人認為民間借貸一方面應適度放開,另一方面應在放開的基礎上加強監管。” 另據一位央行官員7日透露,央行、銀監會、地方政府金融辦對民間借貸、小額貸款融資都在管,但實際上“處于無人具體管的過程中”。他表示,操作上銀監會可作為民間借貸的主管部門,央行只需要在宏觀政策上提出建議,否則“一出問題大家都七手八腳地管,把它管死了”。 上述官員還稱,應該讓民間借貸進入立法程序,給民間借貸一個合法的定位,“目前的刑法等有關法律和監管部門的規則,往往無法分清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但該官員認為,正在制定中的放貸人條例對民間借貸的疏導有所幫助,但民間借貸畢竟涉及我國資金管理體制、利率市場化、國企和民企等復雜問題,單靠一部法律或法規,并不能完全解決上述問題。 在去年的溫州信貸“風暴”之后,今年兩會上,民間借貸的風險與陽光化,又一次成為政界、實業界、銀行界等代表委員的“跨界焦點”。 對于民間借貸的規模,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透露,銀行外的金融市場中,“2011年民間借貸達到3萬多億元”。致公黨中央在相關提案中則表示,“民間借貸規模達7400億元到8300億元,政府應當引導這部分資金逐漸進入合法的民間融資渠道,規范其流動”。民建中央在相關提案中提出:“一些西部城市也加入高利貸運作中,如某市2010年國民生產總值為1756.67億元,而民間借貸規模約為600億元左右。” 對于民間借貸的影響,全國政協委員、成都大學副校長蘇蓉表示,我國民間金融資本投資渠道狹小,導致出路不暢形成“堰塞湖”。蘇蓉認為,上述現象已導致三方面問題。第一,為追求高回報,炒地產、炒礦、炒貴重商品、炒農產品、炒中藥材等,一方面提高市場的通脹預期,引發生產過剩(或不足)的結構性矛盾;另一方面,誘使產業資本從傳統制造業抽身,使實體產業不斷“空心化”,其中以溫州、山西、鄂爾多斯三地最為典型。第二,在政府調控政策影響下,民間金融資本便從各類炒作“游擊戰”轉移到民間借貸“陣地戰”,在全國不少地方掀起全民信貸高潮,民間金融隱患不斷顯現。 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經管學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6日認為:“首先,民間借貸要合法化,不能說所有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的。民間借貸也是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維系社會穩定的一個長期存在的重要機制。其次,民間借貸要規范化,既不承認又對其聽之任之,恐怕也是不可持續的。” 與李稻葵的觀點相似,全國人大代表、皇明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鳴告訴記者,改善民間融資環境,提供一個相對寬松的發展氛圍。在法律上,應對民間融資進行明確,確定什么是合法的民間融資行為,哪些屬于詐騙等非法行為。對待民間融資,應該允許多渠道發展,無論是針對中小企業的小型銀行,還是小型基金,主要不是詐騙,或者引起社會不安定的行為,都應寬容對待,給予一定的發展空間。 “進行金融體制改革,才是民間融資的根本出路。”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國華表示,浙江有可能成為對民間融資資本和信貸進一步規范的試點地區,陽光化會是民間融資發展的方向,可以將民間資本組建成民營銀行,這樣不但可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有助于進行監管。但吳國華強調,涉及金融體系的改革要慎之又慎,需要逐步推進。 溫州中小企業協會會長周德文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他起草的兩份立法參考草案——“民間借貸法”和“民間投資促進法”,已在近日提供給全國人大法工委和中國人民銀行。“近日我還將通過溫州籍的全國人大代表遞交相關議案,通過政協委員遞交相關提案。”周德文說道。安起雷表示,周德文的建議將納入央行民間借貸管理工作的參考范圍。 周德文建議,一旦民間借貸需要與不特定的、廣泛的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經濟組織發生借貸法律關系,應當向金融監管機關申請批準,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成為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金融機構,接受金融監管后方才允許。同時,民間借貸內容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政府進行登記,或將借貸合同(或借據)、擔保合同、銀行付款憑證、收據復印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政府進行備案,便于政府統計民間借貸有關數據。 安起雷也提出了民間借貸合法化路徑的幾種主要模式:一是繼續推進建立村鎮銀行體系,未來可能發展成為未來中國社區性中小銀行。二是建立以市場為核心的民間借貸登記制度。只要民間融資主體誠信經營、信息公開,接受利率限制并提供無限責任承諾,可以通過向市場管理機構注冊登記的方式進入信貸市場并開展信貸業務活動,而那些未進行注冊登記的民間融資主體從事的借貸活動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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