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拓寬民營企業投資渠道,進一步激發民間資本活力,是加快經濟轉型、鞏固實體經濟基礎,構建經濟增長內生動力機制的重要途徑。民間投資是我國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主體,是解決社會就業的主渠道,機制靈活,潛力巨大。
當前要激發民間資本活力,放寬市場準入,拓寬民間投資渠道,營造民企與國企間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環境。在金融、能源、電信、鐵路、市政、醫療等領域的市場準入方面需要加大改革力度。
要優化市場準入的審批機制,規范民間投資審批程序,打破民資準入的“玻璃門”障礙。要探索建立網上預審制、一站式服務制、辦理回執制、限時辦結制等審批機制,切實提高審批效率、改善審批服務,取消不合理的各項附加條件或限制性要求。
要建立民企準入的援助機制,在投資待遇同等化基礎上加強政策扶持,清除民企市場準入的“彈簧門”障礙。建立公平、規范、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在滿足最低門檻或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民營企業投資項目。
要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調整,構建國資退出機制,加快國企非主業資產的剝離重組,通過引入競爭機制、資本多元化改造、可競爭性環節分離,加快重點壟斷行業的開放。
要創新民資進入的方式,形成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投資的新格局,引導民企與國企在競合關系中共生共榮,構建國企與民企、政府與企業的合作機制。
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建立社區中小銀行,構建與企業構成相匹配、與企業需求相適應的融資體系。這樣既可為堅守實業的中小企業提供發展資金、滿足其融資需求,也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渠道,具有“一石多鳥”之效。
要加快監管體制改革,探索“寬進嚴管”機制,下放監管權限,建立分層次的監管體系。在金融領域,對民間資本進入微型金融,實施“寬進入嚴監管”原則,切實放寬準入門檻,放松民資持股比例限制,放開微型金融領域的資金價格管制。
要進一步完善國務院“新36條”的配套執行措施和考核機制,切實提高政策執行力。要鼓勵地方政府結合自身條件制定民資利用的政策,將民資利用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探索將民資利用與外資引進同等納入政績考核。
要采取“高屋建瓴”的頂層設計,強力推進壟斷行業自上而下的改革。建議成立由中央直接領導、超越部門的改革領導協調機構,進行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