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關于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要求,適應市場需求,進一步促進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近日,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2009年7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啟動時,有365家企業參加首批試點。2010年6月,境內試點地區擴大至20個省市后,試點地區的企業可以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結算,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也擴大至6萬多家。2011年8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范圍擴大至全國。兩年多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各項措施逐步完善,結算規模穩步上升,企業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需求進一步擴大。 《通知》明確,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體不再限于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通知》規定,為促進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正常規范開展,防范風險,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有關部門將對近兩年在稅務、海關、金融等方面有比較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規辦理業務。對重點監管范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調整。 至此,我國從事進出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經常項目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和收付。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 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2〕2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銀監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監管針對性、有效性,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現就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依法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和本通知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 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六部委)對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名單管理。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根據以下標準選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報六部委審核。六部委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報送的企業名單基礎上,依據各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確定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一)近二年內騙取出口退稅、偷稅、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二)近二年因涉嫌偷稅、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涉嫌虛開或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及公安等部門立案查處的; (三)近二年有走私等嚴重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 (四)近二年有比較嚴重違反金融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近二年有比較嚴重違反國家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近二年有其他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六部委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法對企業和銀行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加強管理,充分共享包括重點監管名單等有關信息,形成監管合力,有效防范風險。 四、中國人民銀行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錄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為這些企業辦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過程中,應借助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審核,切實防范風險;業務辦理完畢后,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資料備查。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允許存放境外。 五、六部委對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每年更新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將調整的重點監管名單于每年一月底前報六部委審核。六部委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的標準在60天內對需要重點監管的企業名單進行調整。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六部委報送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經六部委聯合審核并下發名單后,已報送名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依法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和本通知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在名單下發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原列入試點企業名單的企業可繼續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七、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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