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連續發布政策文件、采取措施,對民間金融活動做出進一步規范和引導,體現對這一領域的持續高度關注,未來民間金融活動有望將得到更加完善的立法規范和更廣泛的優惠政策扶持。
政策措施持續關注民間金融活動
最近,一系列針對民間金融活動的政策措施密集發布。
2月19日和21日,最高法院先后發布《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兩條文件均對民間借貸表示了高度關注。
2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集科技部、衛生部、工信部、國資委等45個相關部門舉行貫徹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工作會議,會議提出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的“新36條”完成時限,制定工作計劃、倒排時間表,確保按時完成任務。有關部門出臺的實施細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
不難看出,近期出現的這些政策信號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從法律角度明確民間借貸身份地位和加強監管。二是進一步落實對民間投資的支持政策,而這些或將成為未來引導民間金融活動的工作方向。
立法進程有望加快
此前已有來自多方面的聲音提出,我國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專家認為,此次最高法院的表態,透露出明確維護合法民間信貸的信號,未來針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進程有望加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學院院長羅培新認為,《通知》釋放了一個信號,就是對于民間金融的口子正在逐步放開。現在要做的是將隱性的民間借貸顯性化、合法化,讓它們在陽光下接受監管。政府部門在了解到民間金融的真實情況時,要對一些隱藏的風險作出預警,也包括對投資者進行教育。最終要達到一種平衡:既有利于保持市場的活力,使民間對資金的需求得到滿足,同時也能保證金融秩序和公眾利益不受侵犯。
中國社會科學院2月20日發布的2012年《法治藍皮書》中也提出,目前對民間金融的立法滯后,各種法律規則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刻不容緩。
《法治藍皮書》建議:第一,應當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豐富和完善多層次、多元化的借貸體系,保護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在內的各類民間借貸合法主體的經營行為。第二,應及時修改《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取消對非法發放貸款的限制,合理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非法集資行為等與合法民間借貸行為之間的界限,修改貸款通則,廢止關于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第三,適時修改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對民間借貸交易的合同規范。此外還有及時補充刑法罪名,強化對高利貸犯罪行為的刑法制裁等。據了解,目前,放貸人條例已第五次上報審批。有分析文章認為,今年出臺放貸人條例和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的可能性極大。
實施細則或將密集出臺
不久前國務院敦促出臺“新36條”實施細則之后,相關部門、企業表示將采取措施為民間投資提供支持。
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副司長許大純近日公開表示,國土資源部將制定對多元化投資的保護和鼓勵的政策措施,相關政策年內出臺。中石化集團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中石化一直不排斥與民企合作,目前企業在供應鏈采購上與民營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尤其在成品油銷售領域和化工產品加工領域與民企建立了密切合作關系。
不難看出,為民間金融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已經成為多方面的共識。專家指出,目前針對民間投資出臺的支持鼓勵政策已經不少,下一步的工作是將這些政策落到實處。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袁鋼明表示,從去年國家先后發起“加強扶植小微企業”以及“八項措施支持民企”等工作,到今年規定“新36條”的最后期限,這些舉措說明政府正在進行結構性改革,為民間資本破除體制上的約束。而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同時,還需要完善的民間金融機構作補充,同時還要加大財政對民營金融機構貸款的支持。
據參與貫徹落實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工作會議的人士介紹,目前制定細則的具體任務主要還落在各個行業主管部門內,落在投資領域尤其是行業投資上,不對民營企業設立排他性條款,不設限制性條件,即使在投資金額要求很大的石油等一些領域,也歡迎民營企業組團甚至是設立基金進行聯合投資。目前,各部門都在抓緊政策的制定落實工作,預計在今年全國“兩會”后各部門的落實政策將會密集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