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銀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三部委聯合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有關問題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著重規范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要求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和報告義務。金融消費者因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要求終止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應根據金融消費者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及時終止相關服務。以杜絕“被服務”和“被扣費”現象的發生。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三類,并采取市場調節價為主,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為輔的原則。
其中,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托收款服務等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而對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由商業銀行總行經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等綜合因素后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違反總行的規定,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如商業銀行計劃提高服務價格和設立新的收費項目時,至少應于執行前30天和15天向相關監管機構報告。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要明碼標價,并要通過多種渠道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之前,商業銀行要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消費者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后,方可提供相關服務;如在使用服務前明確表示不接受相關服務價格的,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