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缺陷汽車召回法律制度將從部門規章“升級”為國務院法規。國務院法制辦昨日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汽車生產經營者拒絕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將被處以最高100萬元罰款;若拒不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3月4日。 據悉,現行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為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發改委、海關總署、商務部聯合發布實施。這一部門規章僅針對M
1類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且處罰最高權限僅為3萬元罰款。 昨日公布的條例不僅將召回范圍擴至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處罰力度更大大加強。 條例規定,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若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或未發布召回信息的、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或未按照規定方式消除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等,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根據條例,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并明確,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條例還要求,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汽車租賃經營者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產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違反者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 此外,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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