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經濟學的思維方式解讀,加班費即法定休息時間的價格。“價格不應低于成本”是經濟學常識,然而,很多人的加班費尚不足以支撐一天吃、住、行等正常的基本開銷。我們的休息日和節假日究竟值多少錢?如果用人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數字與經濟學常識相悖,勞動者不妨自行對照法律條文和相關行政規定,算清加班費這筆賬。
春節7天不休拿17天工資
春節長假前夕,全國多個城市都市類報紙都做出了提示,春節加班7天拿17天工資。其中算法并不復雜,但涵蓋了假日加班費計算的基本規則和要領。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春節放假安排為1月22日至28日,放假7天。1月21日(周六)、1月29日(周日)照常上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兩節”的假期可以細分為兩類,分別是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1月22日(除夕)、1月23日(大年初一)和1月24日(大年初二),這三天是法定節假日。1月25日至28日為休息日。《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實行輪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處理。因此,三天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按3倍算,不能以補休代替。4天休息日加班,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資。 春節期間具體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別為: ▲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其中,“21.75天”指的是制度計薪日(詳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明確加班費計算基數
在上述計算公式中,一個關鍵的未知數是“月工資基數”,即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勞動者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如何確定? 據悉,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一般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此外,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44條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小時工資基數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記者按照該市2012年最新實施的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計算,日工資應為57.93元(1260元÷21.75天),如勞動者春節七天連續加班,應至少拿到加班費984.8元(57.93元×300%×3日+57.93元×200%×4日)。 《深圳商報》提醒勞動者,目前有的企業雖然發給員工的工資沒有低于最低工資,但加班工資計算的基數低于最低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最低工資的規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提前規劃可避稅
根據《個稅法》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所取得的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稅務專家就此指出,春節加班費的發放時間也是有講究的,選擇適當時機發放還可以少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據《青島早報》解析,如果一個市民平時月薪是2000元,根據現行的個稅起征點他不需要繳個稅。但如果他春節、元旦全都加班,那么1月份他的收入肯定超過3500元起征點,要繳一部分個稅。“合理分配加班費發放時間可以避稅。”有關稅務專家說,現在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而很多人工資根據每個月的上班時間、業績等不同,也會有上下浮動。如果平時收入低于3500元,只是在春節期間增加了加班費而超過了3500元,單位可以把這部分加班費分1、2兩個月份發放,就可以少繳或不繳個稅了,“單位在發放春節加班費時只要稍加留意,就可以減輕員工稅負”。 此外,稅務專家還建議單位在1月份集中發放各種獎金時合理安排好金額,盡量避開那些“臨界點”數額。除了計算員工稅前收入外,還要計算稅后的收入,防止出現“不升反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