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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在查看PM2.5的監測設備。記者 公磊
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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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被稱為“灰霾元兇”的空氣污染物PM2.5(又稱“可入肺顆粒物”)受到公眾廣泛的關注,包括上海、南京等許多城市均開始嘗試發布PM2.5監測數據。北京市環保局日前也表示,計劃在春節前,首先開始實時發布包括PM10在內三項常規污染物的每小時濃度,并同時公布PM2.5的研究性監測數據,供市民參考。PM2.5這個一度混沌的空氣質量概念,終于有望成為人們生活常識的一部分。那么,如何廓清PM2.5的空氣質量意義,國外有哪些監測經驗,我國該怎樣因地制宜開展這項全新的事業,有關專家為我們做了清晰解答。
歐美監測日趨完善 發展中國家收緊標準
總懸浮物顆粒物(PM100)、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可入肺顆粒物(PM2.5)是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經常使用的三個概念,它們代表三類大小不同的大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空氣質量都有重要的影響。世界各國對大氣顆粒物的監控經歷了標準由寬到嚴、監測對象由大到小的發展過程,歐美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已逐步將PM2.5納入當地空氣質量標準進行強制性限制。
PM2.5:影響歐盟人均壽命
在空氣動力學和環境氣象學中,顆粒物是按直徑大小來分類的,粒徑小于100微米的稱為TSP(Total Suspended Particle),即總懸浮物顆粒;粒徑小于10微米的稱為PM10(PM為Particulate Matter縮寫),即可吸入顆粒物;粒徑小于2.5微米的稱為PM2.5,即可入肺顆粒物,它的直徑僅相當于人的頭發絲粗細的1/20。
氣象專家和醫學專家認為,粒徑10微米以上的顆粒物,會被擋在人的鼻子外面;粒徑在2.5微米至10微米之間的顆粒物,能夠進入上呼吸道,但部分可通過痰液等排出體外,也可能被鼻腔內部的絨毛阻擋,對人體健康危害相對較小;而粒徑在2.5微米以下的細顆粒物(PM2.5),不易被阻擋;與PM10相比,PM2.5更具危險性,因為當吸入之后,PM2.5可能抵達細支氣管壁,并干擾肺內的氣體交換,引發包括哮喘、支氣管炎和心血管病等方面的疾病。
PM2.5對空氣質量和能見度有更大影響。與較粗的大氣顆粒物相比,PM2.5粒徑小,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質,且壽命長、輸送距離遠,因而對人體健康和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更大,對空氣能見度的影響要比PM10更直觀。
一般而言,粒徑2.5微米至10微米的粗顆粒物主要來自道路揚塵等來源;粒徑在2.5微米以下的細顆粒物PM2.5,主要是日常發電、工業生產、汽車尾氣排放等過程中經過燃燒而排放的殘留物,如機動車尾氣、燃煤等,通常含有重金屬等有毒物質。
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報告顯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目前大多數城市和農村人口均遭受到顆粒物對健康的影響。高污染城市中的死亡率超出相對清潔城市的15%至20%。據統計,在歐洲,PM2.5每年導致386000人死亡,并使歐盟國家人均期望壽命減少8.6個月。
各國:監控標準由寬到嚴
2005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空氣質量準則》對PM10和PM2.5的年平均濃度和日平均濃度設定了準則值和三個有梯度的過渡時期目標值。準則值的要求最為嚴格,是根據科學研究所得出的比較理想的、對人體健康危險較小的顆粒物限制標準。
世衛組織設定的準則值標準很高,即使是部分發達國家,也難以馬上實現,因此,世衛組織在設立準則值的同時,又對PM2.5和PM10確立了三個有梯度的過渡時期目標值,過渡時期目標值的要求比準則值相對寬松。世衛組織認為,通過采取連續、持久的污染控制措施,這些過渡時期目標值是可以逐步實現的;過渡時期目標值有助于各國評估在努力減少顆粒物濃度過程中所取得的進展。
世界上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已逐步將PM10和PM2.5納入當地的空氣質量標準進行強制性限制。總體上看,各國對顆粒物的監測和控制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發達國家監控體系逐步完善,監控標準由寬松到嚴格。
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歐美國家開始發布量化指標限制空氣中顆粒物的濃度。起初,歐美空氣質量準則對顆粒物的限定比較籠統,沒有對顆粒物的大小進行細分。1987年,美國環保局首次制定了針對PM10的限定標準。1997年,美國在《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增加了對PM2.5濃度上限的要求。2006年,美國修訂空氣質量標準,對PM2.5濃度提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定標準。
按照美國目前的標準,PM10日均濃度上限為150微克/立方米,相當于世衛組織對PM10確定的第一個過渡時期的目標值;PM2.5日均濃度上限為35微克/立方米,年均濃度上限為15微克/立方米,大致相當于世衛組織對PM2.5確立的第三個過渡時期目標值。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歐盟開始致力于監控空氣顆粒物。2005年,歐盟關于限制PM10的法令生效;2010年,對PM2.5的監控標準生效。目前,歐盟的空氣質量標準包含對PM10年均濃度與日均濃度、PM2.5年均濃度的要求,是世界上對PM10監控標準最嚴格的地區之一。歐盟PM10日均濃度限值(50微克/立方米)已達到世衛組織所設定的準則值標準。
二、歐美國家執法嚴格,對超標行為懲罰嚴厲。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大氣物理學院副院長、空氣質量研究專家朱斌認為,在空氣質量監控方面,立法容易執法難;歐美等國目前都普遍制定了完備的空氣質量法律,并嚴格執行,對不達標者懲罰很嚴苛。
據了解,在歐盟空氣質量法令實施的最初幾年,歐盟允許各成員國自行決定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辦法。但是,各自為政導致各成員國經常有法不依。2005年,歐盟27個成員國中有23個國家出現了PM10濃度超標的情況。
2008年,歐盟委員會通過了新的空氣質量法令(2008/50/EC),開始嚴格監督執行空氣質量標準,對超標行為進行嚴厲懲罰,有些超標城市可能面臨每天高達700000歐元的罰款。
三、部分發展中國家也開始監測PM2.5。
近年來,有些發展中國家也收緊了對PM2.5和PM10的監控標準,如印度、墨西哥等國。以印度為例,印度環境與林業部1994年制定實施的空氣質量標準只包含對總懸浮顆粒物和PM10的監控要求,2009年新修訂的標準取消了對總懸浮顆粒物的控制指標,新增加PM2.5的限制指標,要求工業區、居住區、農村等地區的PM2.5年均和日均濃度都不得超過40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和日均濃度的上限分別為60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大致處在世衛組織設定的三個過渡時期目標值范圍內。
中國:技術已成熟 實施需穩步
目前,中國使用的空氣質量標準是在1982年發布實施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基礎上,于1996年修訂后實施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其中將PM10和總懸浮顆粒物列入“強制性”監測并公開的污染項目。
2011年11月,中國環境保護部公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在基本監控項目中增設PM2.5年均、日均濃度限值,并收緊了PM10濃度限值等,這是中國首次制定PM2.5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意見稿中,PM2.5年均和日均濃度限值分別定為35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相當于世衛組織所設定的第一個過渡時期的目標值。新標準擬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實施。
近日召開的2012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保部部長周生賢表示,2012年,將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開展PM2.5和臭氧監測。PM2.5監測有了實施時間表。
記者采訪有關專家了解到,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空氣污染特征、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管理要求差異較大,新增指標監測要開展硬件和軟件的一系列準備工作,因此新標準需要分期實行。專家建議在我國PM2.5監測中應該重視以下問題:
一是重視各地在監測技術、設備、人員、資金方面的地區差異,循序漸進,穩步實施。
部分專家認為,雖然我國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監測技術,并且已經在部分城市開展了包括PM2.5在內的城市空氣質量試點監測工作,但由于在全國統一開展PM2.5監測涉及儀器設備購置安裝、數據質量控制、專業人員培訓、財政資金支持等大量系統的準備工作和能力建設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國范圍內立即開展PM2.5監測工作還有一定難度,需要逐步推開。
二是完善配套治理措施,加快產業結構升級,切實控制PM2.5濃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物理學院副院長朱斌認為,我國之所以遲遲未把PM2.5納入強制性監測指標,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我國尚未完成產業結構升級的情況下,我國部分城市目前PM2.5的濃度可能是西方國家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即使制定了PM2.5監測標準,要實質性控制PM2.5的濃度仍面臨著很大的難度。
朱斌建議,在“監測容易控制難”的背景下,我國宜在技術、制度、資金等方面研究出臺適當的配套治理措施,參照國外已有的技術標準和管理經驗,降低環境執法的難度和空氣凈化的成本。
三是適當改革對地方官員的環保政績考核標準,減少推行PM2.5監測的地方阻力。
曾參與我國PM2.5監測標準制定工作的中國氣象局廣州熱帶海洋氣象研究所首席研究員吳兌告訴記者,中國推行PM2.5監測在技術上障礙不大,最主要的障礙是地方官員的政績考核體系。吳兌認為,“如果加入PM2.5監測,部分城市的空氣優良率預計將從百分之八九十降到60%左右,這對地方官員,尤其是對市縣級官員的考核構成很大壓力。”
吳兌認為,從根本上改變地方官員唯優良天數為環保政績的考核體系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