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山東中際21名實際股東以每元注冊資本作價2元的價格轉讓股權。
2010年8月,三家機構投資者獲得中際電工股權的價格為每元注冊資本額作價27.93元。
近期成功過會的山東中際電工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際電工”)主要從事電機定子繞組制造裝備的研發、設計、制造、銷售及服務,產品主要應用于電機生產行業。中際電工的控股股東為山東中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際控股”),實際控制人為王偉修。縱觀中際電工發展歷程可以發現,這是一家通過國有資產私有化改制企業:1998年7月,王偉修以200萬元的價格購買長恒集團電工機械廠(下稱“長恒機械”),1998年12月,王偉修等36名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山東中際(“中際控股”前身),而后,王偉修將長恒機械全部資產以205萬元的價格賣與山東中際,2005年,山東中際作為主要出資人,以223臺機器設備出資設立中際電工,2012年1月中際電工順利過會。這一過程存在諸多令人不解之處,如使用土地不合法,外資股東身份存疑,股權轉讓同股不同價等。
收購國有資產手法存瑕疵
招股書顯示,中際電工的控股股東山東中際是從其購買的長恒機械資產的基礎上發展而來,但在購買長恒機械資產的過程中,存在多處瑕疵:土地使用費未經評估,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均未限定,收購款也是逾期才付。更嚴重的是,在廠區土地性質由集體所有土地變更為國有出讓土地的同時,龍口市諸由觀鎮國土局并沒有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此舉或涉嫌違法。
1998年7月1日,王偉修與龍口市諸由觀鎮人民政府簽署《長恒集團電工機械廠資產轉讓協議書》(下稱“《協議書》”),諸由觀鎮政府將長恒集團電工機械廠的資產轉讓給王偉修。當時根據諸由觀鎮資產審計小組審計結果,確定最終轉讓價為860萬元,扣除相關款項后,王偉修實際支付價款為200萬元。《協議書》同時約定廠區土地所有權歸屬者為諸由觀鎮政府,但由王偉修長期使用,王偉修向諸由觀鎮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每年5.39萬元;另外,在轉讓費付清后,王偉修可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2001年底,廠區土地性質由集體所有土地變更為國有出讓土地,山東中際停止支付土地使用費,但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其土地性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土地出讓應以法定程序進行,即應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但招股書中并沒有說明中際電工是通過上述法定程序取得廠區土地的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而集體土地征用是一種引起民事權利變更的行為,土地被征用后必然引起土地權屬的變更,土地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更,土地由原來的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土地出讓應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此外,1999年1月,山東中際向王偉修購買長恒集團的所有資產,并承擔向諸由觀鎮政府支付200萬元轉讓價款的義務。對此,《協議書》曾規定,王偉修必須在8年內將轉讓費200萬元支付給諸由觀鎮政府,即2005年7月30日前必須付清,但山東中際直到2006年1月才全部支付完畢。
股權轉讓價一月相差14倍
2005年,山東中際與新加坡籍自然人張如昌共同成立龍口中際(“中際電工”前身),其中山東中際以評估值為782.46萬元(折合美元94.50萬元)的機器設備作價出資,占出資額的75%;張如昌以貨幣出資31.5萬美元,占出資額的25%。2008年4月張如昌將31.5萬美元的出資額以38.5萬美元的價格轉讓給澤輝實業(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澤輝實業”),同時,中際電工2008年的凈利潤已達到3048萬元,顯然,張如昌的轉讓價格如此低廉便顯得非常詭異。另外,招股書對澤輝實業的介紹讓人對此次股權轉讓更是不解。招股書顯示,澤輝實業成立于2005年4月7日,注冊資本為1萬港元,執行董事為辛紅,經營范圍為單一持股目的公司,無經營場所和從業人員。
此種情況,在多家上市公司已有體現,其根本原因在于合資企業能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如此大的稅收優惠誘惑,使得“假外資”企業屢見不鮮。
此外,控股股東山東中際的股權代持問題也令人關注。招股書顯示,山東中際自2003年增資時便已存在代持問題,當時是以出資較小的股東自愿選擇出資較多的股東:王偉修、臧志明、王柏林等15人為受托人簽訂《股權信托合同》,并以受托人的名義辦理工商登記。
自2003年山東中際出現股權代持情況至2010年6月期間,山東中際真實股東之間發生數次基于自愿的股權轉讓。2010年7月,山東中際審議通過《關于公司部分出資人向其他出資人轉讓出資額的議案》,轉讓完成后,實際出資人減少至44名,后經過充分協商,山東中際21名實際股東以每元注冊資本作價2元的價格轉讓股權。
2010年8月,浙江富鑫、上海祥禾、中科宏易三家機構投資者獲得中際電工股權的價格為每元注冊資本額作價27.93元,與山東中際21名實際股東的股權轉讓價相差14倍,但時間僅差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