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將披露的創業板公司年報中,投資者將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了解上市公司分紅政策、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建立執行情況等新內容,在公司核心競爭力、風險因素、研發情況等非財務信息方面,亦可獲得更具體、有針對性的信息。
證監會昨日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1年修訂)》(下稱“修訂稿”),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作出了針對性的修改,以提高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主要遵循三方面原則,一是體現創業板特色、突出投資者關心的內容,二是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三是注重與主板等披露規則的銜接。
從修訂主要內容來看,亮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新增和一個強化。即新增對公司分紅政策、分配情況的披露要求,新增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披露要求,強化對非財務信息披露要求。
修訂稿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完善利潤分配的披露內容,在原有披露內容的基礎上,新增了利潤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資本公積金轉贈股本,及現金紅利分配情況等披露要求,督促公司為股東提供合理的回報。
另一項新增內容為對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披露要求。按照修訂稿,創業板公司須在年報中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以及公司報告期內自查內幕信息知情人涉嫌內幕交易的情況等內容,以防范內幕交易。
同時,針對創業板公司往往具有行業新、技術新、模式新等特點,普通投資者理解難度較大的問題,修訂稿明確,創業板公司應強化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對核心競爭力、風險因素、研發情況、內外部經營環境變化等內容盡量進行量化分析,討論分析應具體、有針對性,避免流于形式。
具體而言,一是鼓勵公司披露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各種關鍵業績指標;二是要求公司在分析討論核心優勢、研發投入、風險因素時,提供必要財務數據予以細化說明;三是要求公司在分析討論公司外部環境、市場格局、風險因素等內容時,應充分結合其現階段所面臨的特定環境,結合公司所處行業及所從事業務特征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四是要求管理層討論與分析應突出重要性,避免空泛、模板式的語言,以及過多披露與公司業務相關性小、不重要的事項而掩蓋重要信息。
另外,修訂稿還對創業板年報摘要進行了大幅簡化,以降低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有效性。修訂中結合創業板公司特點,繼續保持了原有的內部控制方面的披露要求,對獨立董事履職情況也維持原有披露要求。
上述負責人同時透露,為進一步提升創業板公司披露的質量、效率,監管部門正考慮并與交易所協商,從指導性文件層面進行修改完善,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制定分行業的披露指引。
該修訂稿已于昨日發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至1月16日,并將于正式發布后實施。即將披露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報將適用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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