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運單繁多、人手緊缺以及天氣制約等諸多客觀因素影響了年末的快遞變“慢牛”,但很多快遞公司服務不規范、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等詬病讓消費者頻頻遭遇快遞潛規則,貨物損壞、先簽后驗、要求自取等現象更是屢見不鮮。
貨物損壞沒保價難賠償
“價值九千多元的手機,在從朔州運往北京的途中丟失,而‘宅急送’只愿賠償36元。”《山西青年報》日前報道了這則新聞。“宅急送”方面對此表示,因為這批手機沒有進行保價,根據國家郵政法和他們公司的相關規定,最多只能賠付其運費的3倍金額。寄件人李芮則認為,“賠付運費的3倍”只是快遞公司單方面制定的條款,而且貨物丟失本來也是因為他們工作失誤導致,所以即使未購買保險,也應該賠償全部損失。
最終,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宅急送”把賠償價格提高至1000元。
山西杏梅律師事務所律師景亮賢提示,在委托快遞公司運送貴重物品時,要盡量對貨物進行保價。“如果沒有保價的貨物丟失,一定要有能證明貨物數量和價值的證據,然后和快遞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了,最后再走法律程序。”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消費者沒有選擇保價,就視為放棄保價的權利,快遞企業有權按照事前約定的條款進行賠付。”山西金強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能和快遞企業協商解決。
律師建議消費者:通過快遞公司接受貨物,應當先在快遞員面前驗貨再簽收。如果存在貨物損壞或數量減少,則讓快遞員簽名確認該事實。為避免麻煩,消費者可直接和銷售者交涉,在未得到約定貨物前可以拒絕付款。如果確實是快遞公司運輸不善導致,銷售者的損失可自行向快遞公司索賠。
先簽后驗是霸王條款
陜西西安的王小姐在網上購買了一部手機,快遞送上門時,送貨員要求“先簽字后驗貨”,并聲稱這是公司規定,而王小姐則要求先開箱驗貨再簽字。一時間,雙方僵持在“先簽字還是先驗貨”的問題上。由于急于拿到東西,王小姐最終還是先給快遞員簽了字才拿到了包裹,讓她慶幸的是物品并沒有什么損壞。
記者就此詢問了多家快遞公司,得到的答復是他們目前都執行先簽字后驗貨的規定。現如今,“先簽字后驗貨”已由快遞行業的“顯規則”成為了堂而皇之的“明規則”。
對此,陜西致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建安表示,“先簽字后驗貨”,是導致大量快遞糾紛的根源之一。他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收件人作為消費者,要求在簽字前驗貨,是知悉快遞公司服務內容、貨物是否損毀缺失等情況的前提。而“先簽后驗”這種行為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此外高律師稱,部分快遞企業在快遞單背面的《快遞服務協議》中,會標注“收件經收件人或代收人簽收或簽章后,視為快件已安全送達”,這種條款也屬于霸王條款,并不具有合同效力。
快遞公司理應送貨上門
在某論壇上,網友“陽光桃子”投訴稱,自己拿到年終獎后首先就想著給爺爺奶奶買一套新被子,然而沒想到快遞員卻要求老人自己到小區門口去取,說自己電瓶車上有東西,沒法送貨上門。大冷天的,爺爺奶奶腿腳也不方便,跟快遞員說了都不行,最后鬧得很不愉快。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陽光桃子”投訴類似的問題不在少數,包括申通、圓通在內的大部分快遞公司都會在“送貨上門”這項服務內容上打些折扣,有的只送到樓下、小區門口,要求客戶自取,有的甚至直接要求客戶到配送站自取。
北京華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高云鵬表示,消費者支付了快遞費,委托快遞公司運送貨物,快遞公司如承諾為送貨上門,就必須依法履行合同。如果快遞人員偷懶或以其他理由拒絕送貨上門,消費者完全可以向快遞公司投訴,也可以向工商、消費者協會等部門或組織投訴。當然,消費者如果不是很忙,貨物不太重,也可以自己下樓拿貨物,畢竟大家都不容易,應該相互體諒。
未按規定期限送達理應賠償
2011年年初,王某通過一家快遞公司向客戶郵寄了一批貨物。本來兩地相距不到250公里,三天內完全可以到達,可客戶等了15天仍沒收到貨物。為此,王某因延期10天交貨,而被迫賠償客戶10000元違約金。后經核查,是郵遞員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延誤。后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而成訟。
安徽省光明市人民法院就這一訴訟是這樣判決的:根據《郵政行業標準》的規定,同城快件為3個日歷天;國內異地快件為7個日歷天;港澳快件為7個日歷天;臺灣快件為10個日歷天;國際快件為10個日歷天。如果超出上述時限,則屬于快遞徹底延誤,消費者可以視為快件丟失,而有權要求快遞公司作出賠償。鑒于快遞公司在15天內仍未能將貨物交至客戶手中,王某也就可以要求其賠償實際損失。法院遂作出判決快遞公司承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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