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5日向媒體透露,蘋果公司(AppleInc)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唯冠深圳公司)關于IPAD商標侵權糾紛案一審審結,駁回蘋果公司要求認定唯冠侵權等訴訟請求。這意味著,蘋果公司在中國內地使用IPAD商標行為將屬于侵權。 據介紹,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分別注冊了iPad商標,2001年,唯冠國際旗下唯冠深圳公司又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而當時蘋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電腦產品。2006年,蘋果開始策劃推出iPad時發現,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蘋果于是設立(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以撤銷閑置不用商標為由,在英國起訴唯冠公司,唯冠最終贏得這場商標權官司。2009年,蘋果公司與唯冠達成一項協議,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 但唯冠深圳公司方面表示,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并沒有包含在以上3.5萬英鎊的一攬子轉讓協議中,在中國內地,iPad的商標屬于深圳唯冠所有,唯冠臺北公司沒權力將其出售。所以蘋果公司在中國內地市場沒有合法擁有iPad的商標權。
原告(美國)蘋果公司、(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標權權屬糾紛案,要求法院判“iPad”商標專用權歸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所受損失400萬元。深圳市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
深圳市中院審理認為: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的商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唯冠公司)簽訂,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指因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亦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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