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山西省政府了解到,該省近日發布并實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首次明確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主要內容,并對工資集體協商方式、代表產生等進行規定,旨在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與職工或者區域、行業企業組織與職工方代表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的行為。
《山西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14項,分別是:工資集體合同的期限、區域、范圍;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計件工資制企業的計件單價;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病、事假的工資待遇;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和支付時間;拖欠工資的清償辦法;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工資集體合同的解除、終止條件;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協商處理辦法;違反工資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正常和效益較好的企業,應當重點就工資水平、工資標準、獎金分配、津貼補貼等進行協商;生產經營比較困難的企業,可以重點就工資支付辦法、離崗職工生活費等進行協商。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重點是區域、行業內企業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工時工價、支付辦法等。
山西省總工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都要按該辦法執行;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該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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