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出臺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退還熱費未退還的,主管部門將從該單位供熱質量保證金中直接向用戶支付。 按照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哈爾濱市實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取得《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向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退還熱費未退還的,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從供熱質量保證金中直接向用戶支付,且供熱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補齊供熱質量保證金。 按照規定,供熱單位經批準退出供熱市場的,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退還供熱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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