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草案)》已獲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近期將公布實施。這一管理辦法將為山東建立完善小水庫管理運行長效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山東省水利廳了解到,這一管理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小型水庫納入公益事業范疇,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等重大問題。 這一管理辦法還確立了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隸屬關系,對每座小型水庫確定一名政府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的安全由水庫管理單位直接負責;未設立水庫管理單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個人)直接負責。 山東省共有小型水庫5629座(其中平原水庫348座),是防洪工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農業灌溉的重要水源地,但也面臨管理體制不順、人員缺乏,管理經費投入嚴重不足,管理設施不完善,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較多等問題。 山東省水利廳表示,這一《辦法(草案)》的出臺,將為山東建立完善水利工程建設特別是小水庫管理運行長效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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