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經過近兩年的研究論證,深交所擬定的《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28日收盤后正式公布。對比舊版的退市制度,新版增加了兩個退市條件,明確表示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借殼”恢復上市,并設立“退市整理版”。這份意見稿將于12月28日完成意見征集并上報證監會批準。 28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主要從六方面對創業板退市制度進行完善。一是在創業板現有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增加兩個退市條件。二是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不支持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三是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縮短退市時間。四是設立“退市整理板”,公司終止上市前,給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五是改進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六是明確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在最受關注的退市條件方面,既增加了兩項新的退市條件,也對原有退市條件進行了調整。 根據《方案》,創業板新增的兩項退市條件為: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或者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的,股票將終止上市。同時,針對凈資產為負和累計成交量過低這兩項退市條件,《方案》縮短了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 深交所總經理助理劉慧清在解讀新版創業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時說,增加兩個退市條件,一是可以增加監管威力,部分上市公司經常發生重大不規范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清除這樣的害群之馬;二是建立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都低于每股面值的,股票終止上市,這個退市條件可以及時反映市場效率。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保軍律師對此作出評論。
千呼萬喚的“直接退市”就要在創業板動真格的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都非常關心的兩個新增加的退市條件,這兩個新增條件是比較嚴格的還是比較寬松? 張保軍:從總體上來看,這個退市標準是趨嚴,比以前的退市條件要更為嚴格。但是仔細分析這兩個具體的退市條件,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很嚴厲,但實際上還是有很大的空間,也就是說還是比較寬松。 第一,
關于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的。目前從A股上市公司來看,還沒有哪一家上市公司連續三年受到公開譴責三次,所以創業板市場會不會有這這樣的先例?有多大可能性?這個目前還不清楚。 第二,
關于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都低于每股面值的,這個實現可能難度就更大。據我了解,A股市場價格目前很少有低于面值,也就是1塊錢的情況出現,而且再加上人為操縱的空間,所以要想讓上市公司達到這個退市標準,可能也會比較難。
對于新增的兩個退市條件,有投資者認為:“退市不能搞成了保護圈錢者,處罰投資者。因此,在制定新版創業板退市意見稿中還應明確和制定退市時對廣大投資者的賠償機制!蓖顿Y者這樣的意見該不該加入退市賠償條款? 張保軍:關于市場上賠償引入民事賠償的制度,對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股人、高管、董事以及相關的中介機構假如有過錯者有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們在法律上或規定上應該賦予廣大的投資者這個對上市機構和人員進行索賠的權力。對于打擊圈錢者,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和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發展有非常重大的積極意義。
對于最新公布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有人打了個形象的比喻,說:“黃牌有了,黃牌累計成紅牌也有了,現在就看裁判了!睂嶋H上在主板市場早就有退市制度,但多年來真正退市的公司非常罕見,大量長期戴著ST帽子的個股依然十分活躍。那么在實施過程中,如何避免創業板退市制度的變形、走樣,甚至最終不了了之? 張保軍:主板市場退市難確實是普遍存在現象,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監管層的決心和力度的問題,二是有制度上設計的不足。比如我們沒有禁止對于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上市重組的方式來恢復上市,這個漏洞就助長了通過重組的方式恢復上市的情況。 我們沒有剔除非經常性損益凈利潤的計算標準,導致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大股東或地方政府等支持下,通過調整財務指標達到維持或恢復上市的水平。所以我覺得兩方面原因都有。
通常所說的212的模式,兩年虧損之后有一年的財務報表不虧損,然后接下來兩年又是這個往復的循環操作,所以這充分的也暴露了我們制度方面的一些問題。在制度這方面應該怎么加緊完善? 張保軍:總的還是看關于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實施,要看監管層的力度和決心。關于制度設計方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第一,及時、完整的向社會公眾披露公司面臨退市風險及相關退市信息,保障廣大投資者有知情權。 第二個,從執行機構來講,為避免地方政府公關和上市公司不正當的公關,可以考慮由中央級監管機構設立專門的機構,或者有專門的監管機構或者部門對退市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三,對于達到退市條件的上市公司,沒有進行退市處理的,要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我們甚至可以考慮引入訴訟的方式,當然這是我個人意見,比如以行政不作為或類似方式,通過利益相關方的訴訟方式來推動或促使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大或切實推進退市制度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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