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菱科技上演真實版跌宕起伏的電視劇大戲,讓投資者目不暇接。現實中,有的發行人為了套取發行上市的巨大泡沫收益,不惜包裝、造假、欺瞞上市。筆者認為,各方應該從八菱科技的鬧劇反思新股發行制度的弊端,用句流行的話——A股市場的信用已經“傷不起”。 首先,應反思目前新股發行的偽市場化行為。 據媒體消息,有些機構研究員到IPO公司調研之時,并不太關注公司的經營狀況,更多在乎公司接待水準乃至禮品價值幾何。由此看來,有些機構當事人可能慷國家之慨或基民之慨、基于蠅頭小利為企業新股發行捧場。 按照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向詢價對象配售股票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超過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后剩余數量的50%。對中小盤股來說,散戶沒有新股定價權,但要承擔80%的新股網上發行,這樣,操縱中小盤股發行價格的杠桿效益巨大,更易成為利益集團操縱目標。 八菱科技本次網下發行20%,即376萬股,有61家詢價對象參與初步詢價。面對曾經發行中止的八菱科技這個“二手貨”,有3家給出了最低報價9元,但仍有5個詢價對象報價高于17.11元的發行價,其中4家中簽獲配。由于網下發行量少,區區幾家機構報出的最高價就創造出了發行價,而多數機構按自己心理估值水平報出的低價卻沒有任何意義;假若新股只向網下申購機構發行1股,估計發行價格更會高得離譜。 建議禁止新股發行中饋贈和收受禮品行為。另外,今后新股發行不管是大盤股還是小盤股,向網下機構配售數量都應為50%,因為機構投資者在市場所占份額本來就達半壁江山、甚至更多,況且中小盤股現在也不是什么香餑餑。 其次,應反思目前股票發行核準制度。 發審機構審核的重點到底是什么,這一點必須明確。公司發行上市需要滿足什么盈利水平、股份數量、股權分布等條件,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是否符合條件,市場和企業照章比對即可,無需發審機構花太多精力去審。筆者認為,企業發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才是發審機構需要重點把關的內容。 目前發審機構有點過于輕信發行人、保薦人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的發行材料,還沒有建立有效機制和渠道,來對這些材料信息的真偽進行足夠多的甄別,確保發行人信息真實性的主要責任被推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 當然,即使發審機構審核,也不可能確保發行人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實的,但它應該朝此努力,如果它在審核時足夠審慎、盡了最大努力,它可以免責;如果不主動作為,它甚至沒有存在意義。 建議今后發審機構應亡羊補牢,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盡量對發行人、保薦人的信息予以鑒別,盡量讓擬上市企業真實、完整披露信息。 其三,證監會應盡快凍結八菱科技存放募集資金的專項賬戶。 雖然職工的舉報尚需查實,但有可能就是事實;如不盡快凍結公司募資專戶,資金可能被使用,如此可能對投資者造成損失。這方面早有前車之鑒,2000年,“通海高科”發行后,因財務會計文件存在重大虛假內容,證監會撤銷了對“通海高科”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決定,從而成為首家發行股票而無法上市的公司。證監會當時沒有及時凍結賬戶,彼時法律法規對此也還有一定疑議,當證監會申請法院凍結公司募資賬戶時,16.88億元只剩下2.1億元,資金已用于償還銀行欠款和項目資金等。 “通海高科”尚可通過國企資產騰挪換股,但對含有大量民營股份的八菱科技來說,騰挪換股幾乎不可能,現在的法制環境也不允許。面對媒體和職工提供的各種線索,建議證監會先果斷申請法院凍結八菱科技募資專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的若干規定》明文賦予證監會申請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賬戶權利,法律已不存在任何障礙。如八菱科技違規屬實,應按證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募資加上利息盡快返還投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