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于1989年正式施行,近些年來有2300多人次代表提出建議修改該法。”26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分組審議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蒲海清委員建議盡快修改環境保護法。 蒲海清委員表示,應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以人為本,堅持保護人民健康、保護生態安全的原則,修改環保法并依法行政,嚴格責任制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胡彥林委員坦言,我國的環保法律法規制度建設與我國當前嚴峻的形勢不相適應。比如機動車污染、危險化學品管理等問題目前還是空白。環境保護社會監督的法律機制還不健全,公眾的環境監督責任難以有效發揮。環境保護立法的理念和原則明顯落后于時代的發展,許多制度和措施已經明顯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 “所以要采取切實措施,抓緊修改環保法,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健全政府的環境質量行政責任和問責制,切實為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胡彥林說。
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我建議要加大執法力度。”黃躍金委員26日在分組審議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說,據初步統計,現在我們已經公布的環保方面的法律有28部,授權性的規章、條款有140多條,現在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和規章加起來近百條,平均的完成率不足70%,有的法律規章出臺的時間比較滯后,有的執法力度不夠大。所以,一方面要加大環保綜合執法的力度,各個執法單位要依法行政,形成合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大環保專項執法的治理力度。 “目前我國環保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仍然艱巨,特別是基層環保執法難。從全國基層環保工作看,環保執法難的問題已成為制約環保工作的瓶頸。由于種種原因,環保執法剛性不強,手段單一,對一些環境違法企業打擊不力,一些地方仍存在‘一低、二高、三難’的現象,即環保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執法舉證難、追究法定代表人難和強制整改難。”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裴春亮說。 關于環保執法問題,朱永新委員說,我認為環保方面的執法是非常不嚴的。像公共場所禁煙問題,控煙規定出臺后沒有人管理,沒有人執法,執法主體也不明確。如果沒有執法的嚴肅性,今后立法再多也沒有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執法的意義不亞于立法。立法后法律的執行非常重要,如果不執行,法律就形同虛設,我們要從執法抓起,樹立起法律的威嚴。
要加強農村環保工作
“目前我國農村環保問題相對突出,我建議要加強農村環保工作。”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裴春亮26日在分組審議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說。 裴春亮介紹,從全國的情況來看,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部分地區存在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趨勢,農村環境監管力量顯得更加薄弱。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臟、亂、差”現象還比較普遍,影響了農民群眾生活質量的提高。 裴春亮建議,要加強農村環保工作,制定完善農村環保政策,逐步實現城鄉環保一體化。逐步建立多渠道籌資機制,加大農村環境保護投入,不斷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此外,要進一步完善環保法律法規,增強環保執法剛性,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暫扣等強制手段;明確環保部門工作職責,落實統籌協調、通力協作的工作機制,真正形成環保工作合力。
建立“本土”基準體系
“我國應建立自己的基準體系,這樣才能科學制定和修改環境質量標準。”蒲海清委員26日在分組審議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說,從現在開始,就應該著手抓此項基礎性工作。 報告顯示,廣州、深圳、上海、南京、天津等大城市的灰霾天數占全年的30%至50%,空氣質量評價方法有待改善。“有時候天氣預報說的是二級天氣,但呼吸起來很不舒服,感覺不出來是好天氣。究其原因,是可吸入顆粒物濃度超標,但按照標準,這樣的天氣又符合好天氣的標準。”為此,蒲海清委員建議,國務院應當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體系,科學制定和修改環境質量標準。
為保護渤海專門立法
“渤海是我國唯一的半封閉型內海,渤海的循環交換能力、納污能力、自凈能力以及海水動力條件等都在嚴重衰減,任其發展下去,渤海將變為死海。”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慶喜26日在分組審議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國務院應制定專門規范渤海環境管理的行政法規。 王慶喜介紹,渤海污染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過度開發導致環境質量惡化;二是災害嚴重。渤海溢油、海冰、赤潮、水母等海洋環境災害與突發事件頻發,不斷威脅渤海海洋生態安全和公眾用海需求,尤其是溢油災害,包括蓬萊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中石油大連石化污染事件在內,近年來發生的規模和頻率都呈上升趨勢;三是生態問題;四是治理難度極大。 “報告中談到全面推進《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但我認為還遠遠不夠,建議國務院制定專門規范渤海環境管理的行政法規,并建立渤海利用與保護的協調機制,成立類似三峽辦、黃管委這樣的流域或區域管理機構,依法管理、保護渤海。”王慶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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