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山市市委副書記、市長李啟紅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受賄罪27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判決,李啟紅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判決稱,李啟紅及其親屬利用從中山公用集團董事長譚慶中處所獲得的該集團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炒股,賬面收益高達上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