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長假期間,不少溫州中小企業主為民間借貸的資金鏈危機憂心忡忡。為此,溫家寶總理于10月4日到溫州調查中小企業發展情況,明確提出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比率的容忍度以及加大財稅政策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央行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在去年我國民間借貸市場開始抬頭之時,這一市場的資金存量就已超過2.4萬億元。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然而,近期隨著多米諾骨牌的依次倒下,這場借貸危機已不限于浙江,還波及江蘇、福建、河南、內蒙古等省區,并有愈演愈烈之勢。
民間借貸為何大量存在?一方面,由于現行的國有銀行的信貸規則和運作模式,國企和政府性質的大項目永遠是貸款的重點,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只能分到很少的一杯羹,不得不求助于民間資本;另一方面,在通脹壓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閑錢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兩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熱了民間借貸行為。 事實上,民間借貸市場早已是眾多小微企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渠道,隨著今年政策緊縮,銀行額度受限,小微企業涌向民間借貸勢頭爆發。然而,民間借貸如一把雙刃劍,有助于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蘊涵巨大風險。由于民間借貸行為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行為充斥其間。 游走于國有商業銀行之外的民間借貸資本,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中一個不可回避的資金力量。它既有利于經濟發展的一面,也有危害金融市場的一面。風險與利益并存,合法與違規交叉。在此背景下,有關部門應盡早加強相關立法和治理,改變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缺位現狀,降低民間借貸潛藏的巨大信用風險,以此維護企業生產經營和社會環境的穩定。 從當前現實情況來看,首先必須明確民間借貸身份。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一直沒能給民間借貸一個明確的身份和地位,更沒能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與其任由它暗流洶涌,不如將其直接納入統一金融監管的范疇,進行引導和規范。 其次,必須進行專門監管。民間借貸不同于銀行資金,在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著顯著不同。對民間借貸必須進行專門的監測,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變動情況,為有關部門制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 再次,要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間借貸往往是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借貸雙方完全基于信用,致使借貸資金的總體規模、去向、經營狀況等信息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企業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資金用途、使用效益等情況,讓貸款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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