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文明確,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地方政府債券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