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嘗試資產管理,發展規模和步伐卻遠遠滯后于公募基金和陽光私募的券商資管,終于在近日迎來了政策上的一次重大利好。 一位券商資管人士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透露,本月中旬,中國證監會向各券商資管部門下發了關于修訂《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基本思路(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行業意見。其中涉及到擬取消集合計劃審批、產品創新、產品相關終止條件刪除等重要條款。 “可以預見,最終管理辦法的推出實施將成為券商資管業務發展的重要契機。很多政策上對于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限制將解除,以往在產品創新等方面相對于公募基金的很多劣勢不復存在,券商資產管理業務將迎來政策上的春天,對于促進券商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壯大有著深遠的意義。”對此,上海一家券商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總經理向本報記者表示。
備案制呼之欲出
據悉,在2004年和2008年相繼頒布實施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的基礎上,此次關于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在很多方面作了較大改動,意在解決當前資管業務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本報記者從多位資管人士處了解到,在擬修訂的各項條款中,最為眾望所歸的是,集合理財計劃擬從原有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目前證監會審批的速度趕不上我們發產品的速度。對于一家券商的集合理財產品的審批,監管部門目前僅同時提供‘大集合’和‘小集合’兩個審核通道。”一位券商資管部門負責市場的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為了提高發行效率,他們的多個產品申報計劃都在兩條通道排隊。一個計劃通過,后面一個緊跟著進去審批,沒有任何時間延遲。 證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6月,券商行業資產管理業務受托管理資金2487億元。從國內理財產品市場總體情況看,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面臨基金、銀行、信托、保險等機構的激烈競爭,業務總體規模偏小,市場份額占比僅為1%,與巨大的市場發展前景和證券公司作為專業投資和服務機構的市場地位不匹配,面臨巨大挑戰。 此前業界便對此發出不少呼吁,認為小集合產品符合私募業務的類型,但目前也與大集合一樣執行審批制,審批流程較長,不利于提高發行效率,希望盡快將“小集合”產品的發行改為備案制。 而在此次的修訂方案中,關于取消審批并無作大小集合的區分,備案范圍的放寬更甚于業內期望。據了解,目前證監會已報請國務院審改辦研究取消集合計劃審批,改為報備方式,并將配套制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指引》。
產品清盤不因凈值為限
據上述資管人士透露,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五個方面:一、為資產管理業務行政許可改革預留空間,調整《試行辦法》關于“集合計劃審批”的相關規定。二、充實有關公平交易、信息披露及投資經理資質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三、結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踐和未來發展需要,修訂部分限制性條款,為業務發展和創新預留空間。四、調整與《證券法》、《監管條例》、《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不一致或重復規定的條款。五、對《集合細則》、《定向細則》同步進行適當修訂。 除了上文提及的擬推出產品備案制外,重要的修訂細則還包括對于拓寬投資范圍等產品創新內容。比如,擬取消“集合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于回購”的限制性條款;對涉及指數化產品的雙10%及3%關聯交易投資限制作出豁免規定;允許根據風險收益特征,對集合計劃份額進行分層劃分,以此利于發起設立結構化產品等。 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公募基金在ETF產品設計、分級封閉式基金開發、細分行業和風格產品等方面已有所突破。但券商集合理財產品投資范圍同樣僅限于股票、債券、基金和股指期貨,但不允許回購,因此基礎金融品種較為匱乏,且不允許結構化分級運作,使得產品可創新的空間較為狹窄,導致券商資管產品嚴重同質化。結構化產品已成為目前市場上理財需求最旺盛的產品類型之一。該類產品僅存在于信托和公募基金,而阻礙券商資管開發此類產品的障礙是法規的限制。 另外,監管部門擬刪除《集合細則》“連續20個交易日計劃資產凈值低于1億元人民幣”的終止條件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認為,理財產品是否因資產凈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終止應當由合同各方自主判斷和決定,由市場來選擇。從國內外監管實踐看,對于理財產品因資產凈值低于一定下限而強制要求終止的監管要求并不多見。 修訂條款還包括,允許集合計劃份額在現有客戶間有條件轉讓;在保持集合計劃現有客戶準入門檻總體不變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設計面向中小投資者的低風險產品預留空間;允許自有資金在規定條件下參與或退出集合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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