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招投標領域的腐敗特點表現為投標人、中介機構、行業管理部門、腐敗官員之間相互勾結,串通操縱招投標,而形成嚴密的腐敗利益鏈,案件中的“相互勾結”環環相扣,分別表現為:投標人通過采取“價格同盟”、“輪流坐莊”、“陪標補償”、“掛靠壟斷”等手段,暗箱操作串通投標;中介機構與投標人沆瀣一氣操縱招投標行為;行業管理部門與投標人共同違規操縱招投標;問題官員利用職務便利授意相關部門操控招投標。
針對招投標領域腐敗暴露出的問題,江西省某地級市招投標中心主任李某認為,當前在建筑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相關部門之間已經形成了利益共同體,案件的查處,只能是治標不治本,即使短期內起到“震懾”作用,也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衰減。因此,他認為,現有法律中將工程招投標的監督權、管理卻、操作權交給一個實體來行使的現狀必須改變,必須將這三種權力分開,由不同的職能部門來行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傅大中建議,應采取多種措施從根本上遏制招投標領域腐敗現象。
一是立法機關定期對《招標投標法》進行修改補充,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招投標法》實施細則。規范招投標代理管理、招投標市場審查,明確執法主體,細化、量化對圍標、串標等違規行為的認定標準,進一步規范投標人行為;建立統一的網上報名平臺,全面推行電子化招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工作;建立各省統一的專家評委庫,擴大抽簽評標的范圍,保證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對無資質建設隊伍的掛靠現象進行清理,制止有資質公司買賣資質的行為;建立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探索工程監管新模式。
二是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立權力制衡機制。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土地招拍掛和產權交易四大交易要從原主管部門真正分離出來,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現行政監督與市場交易的有效剝離。
三是要解決招投標交易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引入社會監督。一方面通過建立完善的招投標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嚴格信息公開程序、內容、范圍及時限,確保招投標各環節信息公開透明;另一方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形成市場內招投標各方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市場外民主監督、公眾監督、輿論監督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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