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對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稱,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經國家準許的進口天然氣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高于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情況下,將相關項目進口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和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倒掛比例予以返還。 進口天然氣價格和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倒掛比例的具體計算公式為:倒掛比例=〔(進口價格-銷售定價)/進口價格〕×100%。相關計算以三個月為一周期。 通知還稱,對2010年底前“中亞-中國天然氣管道”項目進口的天然氣,也按相關政策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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