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家樂福超市買到了過期奶酪,近日,消費者賀先生將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慈云寺店告上朝陽法院,要求退貨并支付10倍賠償金,共計1632.4。 據了解,2011年7月10日,賀先生在北京家樂福慈云寺店購買了1個艾美牌淡味古老耶奶酪及2個艾瑪達爾奶酪,共計148.4元。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1年1月3日,保質期至2011年7月2日。賀先生在結賬后告知收款臺的收款員以上商品為過期產品,并要求見負責人。在調查和調看當時的監控錄像后,該店一名負責人同意退貨并賠償500元。 賀先生認為,銷售過期商品,商家應該10倍賠償,故將家樂福慈云寺店告上朝陽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48.4元,并支付10倍賠償金1484元。 銷售過期食品是對消費者的欺詐,不論購買者還是食用者,因過期食品受到人身、財產損害,都可要求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賠償損失。《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中國經濟網將持續關注此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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