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省政府日前出臺《關于加強新形勢下城鄉社區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全省各地要將社區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務設施納入規劃,商品房在銷售前,社區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必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銷售。
根據新出臺的《意見》,全省各地要將社區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務設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專項規劃,加大建設力度,完善服務功能。各縣(市、區)和街道(鄉鎮)按照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150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綜合性社區服務中心,由有關部門統一設立服務窗口,實行“一站式”服務。每個社區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最低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社區服務中心,為居民提供生產生活服務。
《意見》規定,商品房銷售前,必須將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配套到位,經社區屬地的縣(市、區)民政局和街道(鄉鎮)簽章同意后方可進行銷售。經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根據規定將上述配套設施交給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管理,歸社區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
江蘇省民政廳廳長吳洪彪表示,目前全省還有4000多個社區缺乏公共服務場所,嚴重制約社區服務功能的提升。對目前社區沒有工作用房、服務實施或者不達標的,將由當地政府通過新建、購買、置換、改造、擴建等方式予以解決。